6月26日,记者从深圳南山法院获悉,保姆易某因盗窃雇主的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退赔赃款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禁止易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从事家政服务职业。这是南山法院首次适用从业禁止规定对家政从业人员作出判决,对犯罪分子利用职业便利再犯罪起到积极的预防作用。
易某利用在被害人家中做保姆的机会,多次盗窃被害人家中财物共计现金港币19000元、人民币5000元,以及一枚玫瑰金钻戒。事后,易某通过网络联系某公司将钻戒进行变卖,所得赃款人民币10万元用于赌博。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涉案钻戒,并依法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钻戒价值人民币3999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易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易某认罪认罚,且被盗的钻戒已被缴获并发还被害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易某利用从事保姆的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情节恶劣,为预防再犯罪的需要,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从业禁止。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等,法院判决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禁止易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从事家政服务职业。
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易某利用从事保姆的职业便利,多次窃取雇主财物,数额已达到巨大标准,故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至5年。该规定表明,从业禁止属于“非刑罚处罚措施”,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分子再次利用其职业便利进行犯罪。同时,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法院作出的从业禁止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予以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利用其保姆的职业便利实施盗窃,为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结合本案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法院对被告人易某判处5年的从业禁止。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以及“二孩”政策的全面实施,家政保姆市场得到快速发展,但由于入职门槛较低,诸如此类的保姆盗窃案屡有发生,给家庭生活带来安全隐患。针对这一现象,建议监管部门一步加强对家政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其次,家政公司应做好保姆的信息审查、登记及存档工作,同时注重对保姆的法治教育;再次,雇主应选择正规的家政公司,通过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家政公司的责任及赔偿范围,同时增强防盗意识,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和现金。
(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包力 通讯员 张艳 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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