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实习生陈晓丹报道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就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党委原书记潘小航受贿、私分国有资产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潘小航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新快报记者了解到,潘小航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其外甥承接十余个工程,并从中收取好处费。法院认定其伙同哥哥受贿608.59万元,并单独受贿33万元。此外,潘小航还多次将国有资金以季度奖、岗位补贴、加班费、家属慰问金、年终绩效奖等名义私分给石滩镇编制内工作人员,违规发放资金共计人民币189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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