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林园

  随着医学发展,人们为了优质生育或解决不孕不育问题,相继选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来延续后代,但保存在医院的人体胚胎到底属于谁?这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定论,因而这方面的纠纷近年屡屡出现,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就执行了这么一宗案件。

  本案两名申请执行人刘某、曾某是夫妻,两人于2015年7月至被执行人医院处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并于2016年2月形成冷冻胚胎4枚,同年9月移植2枚胚胎但未成功受孕,现仍有2枚胚胎保存于被执行人医院。2019年,曾某前往其他医院检查,想要重新促排取卵时,医生告知她因其年龄偏大,卵巢功能下降,无法再取到合格的卵子,再形成健康胚胎的可能性极低。此时她想到保存在被执行人医院处的2枚冷冻胚胎,这成为夫妻俩生育孩子的最后希望,遂向被执行人医院提出希望将胚胎取走。

  院方认为,胚胎是受精完成后的一个人类生命的可能性,这与人类的其他器官有本质的不同,不是普通意义上的物,也没有财产属性,取回胚胎的意义就在于孕育生命,将胚胎直接交付个人存在风险,且夫妻俩怎么保存也没有明确,如果要移交,也只能将胚胎移交给其他有相应资质的医院。

  而曾某夫妻却认为,该冷冻胚胎属于夫妻两人所有,应当能够随时取回,且不受其他任何限制。双方争论不下,最终曾某夫妻于今年5月将医院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返还2枚冷冻胚胎。

  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无明文规定,但通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产生的受精胚胎含有当事人的DNA等遗传物质,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与当事人有着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因此曾某夫妻俩对保存在医院的冷冻胚胎享受监管和处置的权利。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医院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曾某夫妻2枚冷冻胚胎。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但此后医院并未在期限内履行胚胎返还义务,曾某夫妻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医院方面称将胚胎直接交付个人存在风险。

  对此,法官通过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交流,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最后明确告知被执行人,法院需依法执行生效判决文书、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医院将2枚冷冻胚胎返还给两名申请执行人。另外,考虑到胚胎的脆弱性和独特性,法官要求申请执行人必须确保在交接时准备好符合胚胎保存条件的保存设备和运输工具,以保障胚胎安全。

  执行当天,在罗湖区人民法院见证下,医生将2枚冷冻胚胎取出,经申请执行人确认编号、名称等信息无误后,转移至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保存设备中。完成交付后,两名申请执行人在相关文书中签名确认,并承诺不对胚胎进行胚胎买卖、实施代孕等违反法律法规、伦理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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