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谢颖、通讯员钟紫薇报道:明明坐拥别墅,却想赖掉邻居老大爷的50万元借款,出具欠条不到一个月就将别墅转给了自己的儿子。日前,东莞市塘厦镇叶女士的这一行为被东莞第三法院依法撤销。75岁的刘大爷又有了追回借款的希望,在拿到撤销判决后,向法官送上锦旗、感谢信致谢。

  退休的刘大爷和叶女士是邻居。2015年起,叶女士便三番五次向刘大爷借钱。碍于情面,再加上看到叶女士住着别墅有一定的资产,2015年至2017年间,刘大爷前后借款近50万元给叶女士。可借款到期后,叶女士总是找各种理由拒不还钱。2018年,在刘大爷多番催告之下,叶女士出具了一份欠条,之后,刘大爷拿着欠条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刘大爷胜诉。

  官司虽然胜诉了,但叶女士还是不还钱,刘大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发现叶女士名下已无任何财产可执行。她的别墅去哪了?经过查询,刘大爷才知道,叶女士出具欠条一个月后,就将别墅转让给了儿子黄某。面对这种情况,刘大爷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叶女士及其儿子黄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叶女士转让别墅给其儿子的行为。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叶女士向刘大爷借款多年,其在出具借条对借款本息进行结算后不到一个月,就将案涉房屋转让给儿子,可见在转让财产之时已经预见了承担债务的可能性,明显存在转移财产以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故意。其次,叶女士与儿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虽然约定了房屋的转让价格,但是两人却未提交支付房款的相关凭证,且叶女士的儿子现正在读书,没有收入,也未能合理说明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该转让行为明显不符合常理。

  最终,法院认定叶女士转让案涉房屋给其儿子黄某的行为已经对刘大爷造成损害,依法判决予以撤销,此外,叶女士还应当承担刘大爷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律师费14万元。目前,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法官说法

  恶意转移财产 小心“偷鸡不成蚀把米”

  该案主审法官杨潮源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通过该案,法官提醒广大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恶意转移财产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不仅可能被法院撤销,还可能要为此承担律师费等更多的法律责任,不要“偷鸡不成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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