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上广深的楼市向来火爆,再加上每年涌入大量的外省务工人员、刚毕业的大学生来此工作,以致这些地方的房屋租赁市场也非常红火,甚至在高峰期出现 “ 一房难求 ” 的局面。有不少求租者是通过网络寻找租房信息,这居然给不少违法分子嗅出可乘之机。

  曾某菊和朱某某、杜某玲、李某佳、刘某波、朱某良等人在热门网站发布虚假招租信息,用低廉租金引诱租房人员上钩并伺机骗取钱财,有 28 名求租者上当受骗,被骗总金额高达 14 万元。

  专觅北上广深等经济发达区发布大量虚假求租信息

  人在湖南,却操纵着北上广深的租房市场。从 2014 年底,曾某菊和妻子朱某某、还有杜某玲、李某佳、刘某波、朱某良等人,先后在湖南省娄底市和衡阳市通过互联网从事租房诈骗活动。具体方法是先通过软件,在网上搜寻北京、上海、江苏、广州、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的房屋租赁信息,后将合适的房源信息图片复制保存,经过变更楼层,降低租金、预留作案手机号码后,将重新编造的虚假租房信息发布上网。

  待求租的被害人来电询问后,即假冒房东要求被害人将 200 至 1000 元人民币不等的租房定金,转账至其事先买来的不同银行卡上,之后再以房东不在当地为由,谎称将房屋钥匙、房产证、租房合同等物交由快递员或送货员拿给被害人自行看房和签合同,同时在要求被害人缴纳部分押金、租金方可拿到上述钥匙等物。待收到被害人转账后,被告人立即支取款项并将作案用的电话卡和银行卡丢弃,同时将网站上的租房信息删除。

  杜某玲、李某佳、刘某波与朱某某等人负责在网上发布租房信息和冒充房东与被害人联系,曾某菊负责与杜某玲、李某佳、刘某波及朱某某单线联系,帮他们购买作案用的银行卡和电话卡,并在他们骗得租房定金后,冒充快递员或送货员帮他们联系被害人。当杜某玲、李某佳、刘某波等人诈骗成功后,与曾某菊进行八二或六四分成。朱某良则主要负责帮朱某某接听电话和取款,以及保管部分银行卡。

  28 名求租者被骗租金 有人一次被骗走近2 万元

  曾某菊等人实施诈骗的对象为求租者,该群体中包括相当部分刚刚走出校园或初到某城市求职、居住的人员,这些人遭遇租房骗局后给自己带来相当的经济困难及生活不便。据了解,这些情况也纳入南山区法院量刑时考虑的范畴。

  在曾某菊等人发布虚假租房信息后,有 28 名求租者因此上当受骗,他们多数来自北上广深,最高的骗走 18900 元,最低也有 200 元,被骗的金额共计高达 14 万元。

  2015 年 8 月 14 日,公安民警巡线于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某小区将曾某菊抓获,于湖南省衡阳市华新开发区某小区将杜某玲、朱某良抓获。2015 年 8 月 15 日,公安民警于衡阳市蒸湘区某小区将李某佳抓获;经被告人杜某玲举报,刘某波也落网了。

  据了解,办案民警当场从曾某菊处缴获他人银行卡 3 张,从朱某某处缴获他人银行卡 13 张,从杜某玲处缴获他人银行卡 14 张,从李某佳处缴获他人银行卡 9 张,从刘某波处缴获他人银行卡 24 张,从朱某良处缴获他人银行卡 13 张,另分别缴获手机、房源信息记录本、电话卡等物品若干,但本案所有赃款均未缴回。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曾某菊犯诈骗罪,杜某玲、李某佳、刘某波、朱某良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过程中,曾某菊、杜某玲、刘某波、朱某良的亲友向 13 名被害人赔偿了 68380 元人民币,并获得这些人的谅解。

  五被告均得到法律制裁主犯曾某菊获刑 3 年6 个月

  南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杜某玲、李某佳、刘某波、朱某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上述五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他们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此外,杜某玲、李某佳、刘某波、朱某良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这四人的行为又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虽然朱某良未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但他与曾某菊、朱某某的共同诈骗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杜某玲检举揭发被告人刘某波,其后刘某波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属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判处曾某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杜某玲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李某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刘某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朱某良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一审宣判后,杜某玲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涉案金额 52900 元,其已全额退还,受害人也出具了谅解书,检察院也确认其有立功情节,但未在量刑上有减轻的体现,请求法院予以改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朱某良涉案的银行卡并未从杜某玲处缴获,杜某玲已全额退还了受害人损失、有立功情节等,请求对杜某玲作更轻的判决。

  深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同,鉴于原审所采信的证据已当庭出示、宣读并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对于杜某玲及其辩护人提出再予从轻处罚的上诉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认为原审量刑适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