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

  事件属意外 法院判赔6.5万

  佛山中院认为,根据小玲提交的其与阿海之间的短信沟通记录、租用房间的网上登记记录、住院病历等证据材料,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反映小玲宫外孕事件发生在双方交往期间,小玲的损害与阿海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同时指出,阿海、小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恋爱期间发生亲密关系而未采取避孕措施带来生育、宫外孕等风险理应清楚。各方对此未能举证证实对方存有过错。故此,小玲因宫外孕造成左侧输卵管部分切除,归于意外事件较为合适。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在小玲损失认定的基础上,法院酌定阿海向小玲支付65000元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