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时间网讯 去年3月,市民朱某下班后在某饭店吃饭,期间与邻桌拼台饮酒,一番豪饮后,朱某被送回宿舍,当晚出现口吐白沫等症状,在送医途中不幸去世。朱某的妻子郭某认为,是饭店老板主张拼台,且同桌饮酒的人故意劝酒,致朱某饮酒过量去世。朱某的妻儿遂将同饮者及店老板一共6人列为被告,进行索赔。

  近日,该案经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6名被告负次要责任,赔偿受害人家属约24万元。

  原告:同桌故意劝酒为让其喝醉

  2016年3月25日晚上6点多,朱某下班后到东城街道的一家快餐店吃饭,并自带了一小瓶白酒喝。后因快餐店吃饭顾客较多,地方不足,店老板陈某、戴某安排朱某与店老板请客的一桌客人一同吃饭,其中喻某、谢某是朱某的同事,胡某、刘某则是与朱某第一次见面的陌生人。

  当时朱某已将自带的白酒喝得只剩下半杯。席间,朱某在20分钟内喝掉2小瓶劲酒及大量啤酒。朱某喝完酒后,全身发软,于当晚8时20分左右被喻某等人扶回宿舍,但无人照顾。朱某的工友下班后,发现他口吐白沫,便紧急将其送往医院,到医院发现朱某已经死亡。

  原告认为,店老板主动拼凑酒局,且对其客人恶意劝酒不予制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其他同桌之人在朱某已经饮酒适量的情况下故意劝酒,致使其喝醉,且将其置于宿舍不顾,同样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原告认为6被告应连带赔偿损失81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店老板:已尽安全保障义务

  店老板戴某和陈某答辩称,朱某因与喻某、谢某是工厂同事而主动敬酒,朱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知醉酒的危险,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此外,朱某的死亡原因没有进行法医鉴定,其真正死亡原因是否因喝酒造成不得而知。因此,店老板认为他们二人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同饮者:是朱某主动敬酒

  被告胡某和刘某答辩称,吃饭当晚,其二人与朱某是第一次见面,对其身体状况及酒量并不了解。在拼桌前,朱某自称为酒仙,店老板以及一起吃饭的同事也称其为酒仙,这使得他们认为朱某的酒量非常大。

  在饮酒过程中,朱某多次主动来敬酒。朱某喝醉后,他们二人马上停止与其继续喝酒,且一同劝其同事将其送回宿舍,其同事将其安全送达宿舍后,还安排了其他同事照顾,合理履行了共同饮酒后的照顾及注意义务。因此,他们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不需对朱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判决:六被告负次要责任,赔偿近24万元

  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在案发当晚独自喝下一瓶约450毫升的白酒后,又喝下若干杯劲酒和啤酒,在一个半小时内喝完较大量的各种酒后,出现身体不适、意识不清、无法走路的状况,符合一般人的醉酒症状。

  被送回宿舍后,朱某还出现了呕吐症状,综合朱某的前述身体状况,原告主张朱某系因醉酒呕吐堵塞气管窒息死亡,符合常理和基本的医学常识。

  但是,朱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责任的成年人,理应清楚其过度饮酒的严重危害,而其本人却罔顾自身安全饮下大量白酒等,应对其自身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6名被告应当意识到朱某醉酒程度较为严重,应马上送医以保障其身体及生命安全,但是他们并没有将醉酒的朱某及时送医,导致朱某因醉酒呕吐堵塞气管窒息死亡,6名被告对朱某的死亡存在过错。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胡某、刘某分别赔偿66000余元;戴某、喻某、陈某、谢某分别赔偿26000余元,共计近24万元。

  律师释法

  同饮者有合理照顾的义务

  类似本案悲剧,责任怎样划分?东莞市“法润莞邑”法治宣讲团成员、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道君表示,为保障饮酒人的人身安全,同饮者之间有“合理照顾的义务”,这个义务是因为共同饮酒致使他人处于“危险状态”下附随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提醒、劝阻、通知、扶助、照顾、护送等义务。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出现饮酒人受伤或死亡的情况下,其他同饮人存在过错,造成的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联系,是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前提,但是同饮者承担的只是一种次要责任,主要责任在饮酒人本人,毕竟共同饮酒过程中,同饮者没有强迫其他同饮者不饮酒的权利,饮酒属于饮酒人本身的一种行为,因为饮酒处于不安全状态是本人自己选择的结果。如果同饮者不仅不劝阻,反而出现灌酒等行为,则过错大一些,承担的责任比例也大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