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时间网讯(全媒体记者 李金健) 日前,东莞市法制局全文公布了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起草的《东莞市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规定》(修订),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涉及到“电视故障报修,维修部门应在24小时之内修复故障,重大故障应当在48小时内修复”“商业电影放映经营单位同一时期只能安装和使用一套通过备案的电影票务软件产品”“瞒报电影票房最高可停业整顿3个月”等内容。

  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可以于6月28日前通过东莞市法制局网站(http://sffzj.dg.gov.cn)或电子邮件(电子邮箱:sfzjgs@dg.gov.cn)等途径提交。

  用户报故障 维修部门24小时内搞定 

  规定称,用户申告收视故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应当自接报之日的次日起或者用户同意的上门维修时间起24小时内修复,重大故障应当在48小时内修复。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按时上门维修或者修复的,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应当及时向用户说明,修复时限从不可抗力原因消失后开始计算。

  此外,有线广播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或其它网络播放广播电视节目。

  瞒报电影票房最高停业三个月

  规定称,电影放映经营单位同一时期只能安装和使用一套通过备案的电影票务软件产品。售出的电影票必须是通过备案许可的票务软件打印的电脑票,符合现行技术标准,标明电影院名称、影片片名、放映时间、票价、影厅名称、座位号及影票信息二维码等必要信息。

  对存在瞒报电影票房情况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由市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对瞒报电影票房10万元以下的,责令在行业内部进行通报警示,并于90天内向发行方退还截留电影片款;对瞒报电影票房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的罚款,并于90天内向发行方退还截留电影片款;对瞒报电影票房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不少于60天,并于90天内向发行方退还截留电影片款;对瞒报电影票房10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不少于90天,并于90天内向发行方退还截留电影片款。

  互联网视听节目 先审后播

  规定称,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者履行备案手续。

  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按照“谁办网谁负责”的原则,对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实行先审后播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