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时间网讯(全媒体记者 李金健)江苏的一对6旬老夫妇因长期外出,家里遭窃,其中被偷走12张银行存单及和存单放在一起的一串数字的纸条,结果窃贼发现这组数字就是密码,然后伪造了了老人家的身份证,到东莞的一家银行将其中3张存单共计282762.27元(本息)取出。

  在东莞取款过程中,窃贼作为“代理人”使用了自己的身份证,结果被抓并判刑,但被冒领的钱追不回来。失主于是起诉银行,要求索赔282762.27元,银行则替自己喊冤,称已经尽到审查义务了没责任。

  案情:窃贼入屋偷到银行存单竟然还有密码

  事情发生在2015年6月28日,住在江苏启东市的黄某芳、张某兵老夫妇因长期外出,陈某华、张某两人携带手电筒、螺丝刀等工具,到黄某芳家偷窃。其中就窃得黄某芳名下的12张银行存单,和存单放在一起的还有一张纸,纸上还有一串数字,后陈某华发现这竟然是存单的密码。此外,陈某华、张某两人还在屋里找到黄某芳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和正、反面的身份证的复印件(盖有当地派出所印章与“与原件一致”长方形章)。

  随后,陈某华找人伪造黄某芳的身份证,到上海一家银行办理取现手续,但未能成功。

  2015年7月1日晚,为支取存单上的存款,陈某华、张某两人再次到黄某芳家,翻箱倒柜找到黄某芳的户口本。

  5天之后,陈某华到东莞谢岗的某银行窗口,用自己的身份证、黄某芳的假身份证等证件、要求支取3份存单本息共计282762.27元,银行工作人员办理了提款手续。

  案发后,警方顺藤摸瓜,将陈某华、张某抓获归案。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对陈某华、张某盗窃罪一案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和十年,并判处两人共同退赔黄某芳夫妇赃款、赃物合计402916元。但尚有304056元未追回。

  为此,黄某芳夫妇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某银行,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违反银行存款支取相关规定,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应予以赔偿。

  银行:已履行应尽审核义务

  对此,银行认为,涉案的三笔存单的三次交易,取款人均输入正确密码。原告的钱被冒领,实质是原告将密码涉露于他人所致。此外,在办理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发现黄某芳的身份证已消磁,通过手工输入黄某芳的身份证信息联网核查,信息一致,因此银行的各项审核义务已经履行完毕。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只对相关证件作形式检查,也不具备实质审查能力。当客户证件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办理,银行无拒绝之可能。原告方超越银行一般水平要求被告进行核查,实属强人所难。因此,原告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判决:银行疏忽存一定过错担两成责

  2017年3月,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涉案银行在办理取现业务时,审查了存款人的相关信息、取款人的相关信息无误后,为陈某华办理了取款手续。虽然事后查明陈某华所持黄某芳的身份证为伪造,但金融机构只有核对身份信息的职责,不具有查验身份证真伪的职能。在此过程中,银行不具有重大过失。银行在办理过程中,发现黄某芳的身份证已消磁,理应对该身份证产生合理怀疑,对陈某华同时提交的黄某芳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复印件(上面虽加盖了当地派出所的印章及“与原件一致”的长方形章),但核对时间为2012年11月1日,这与取款时间的巨大差异相对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来讲理当引起注意该复印件的真实用途。

  银行由于上述的疏忽而未更进一步仔细核对导致黄某芳名下的三张存单被陈某华非法支取,存在一定的过失,结合本案案情法院院认定银行应当承担黄某芳、张某兵存款本息损失的20%,即赔偿56552.45元。

  银行不服,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8月8日,本案二审在市中院开庭审理。银行认为当时该审查的已经审查了,还承担20%的责任有点冤。庭审结束后,本案合议庭休庭合议后得出一致意见,随后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市中院认为,发现黄某芳的身份证消磁的问题后,银行仅仅核实资料的内容,银行理应进一步进行核实,通过银行的系统,完全可以电话联系黄某芳本人核实,因此存在一定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