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龙成柳  通讯员黄彩华、方淑敏

  东莞一名妇女跟丈夫离婚期间,突然飞来一纸惊人诉状。一名“债主”拿着她丈夫亲笔写下的700万元借据及银行转账凭证原件,将他们夫妻告上法庭要求还钱。丈夫爽快认账,妻子则喊冤称系丈夫跟外人串通图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先后做了10次调查工作,发现这笔巨款虽然确实有转账到丈夫名下,但通过其他人的不同账户,兜了一圈又回到最初转出的账户。法院经过4次开庭审理,最终认定这笔巨款并没有实际交付,“债主”要求“欠债人”夫妻还钱没有事实依据,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昨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了这则典型案件。

  丈夫协助“债主”起诉自己和妻子

  2014年11月,东莞人阿强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阿民(化名)和阿香(化名)两夫妻,要求对方共同偿还700万元借款及延迟还款的损失近18万元等。

  阿强声称,朋友阿民因还房贷、信用卡贷款及其他债务,于2014年3月17日向他借了700万元并写下借据,约定本金三个月内还。他当天就通过银行转了700万元给阿民。借款到期后,阿民并未还款。借款时,阿民、阿香是夫妻关系。

  阿民爽快地承认确实有借过这笔钱,也承认这笔借款是他和阿香的夫妻共同债务。

  阿香的态度则跟阿民截然不同。阿香说,她根本不知道有这么一笔借款。她与阿民名下有四套房子,每月收租约4万元,足以维持家庭开支,无需向阿强借款。2014年11月,她向法院起诉要求跟阿民离婚。这笔所谓的借款发生时,正是她和阿民协商离婚期间。阿香因此怀疑,这是阿民与阿强串通的虚假借款,意图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阿香还说,阿民有赌博恶习,是东莞某典当公司的员工,他通过与典当公司的人串通,将赌债转为典当公司的借款。阿香拿出一份阿民写的说明,内容为阿民在外的借款都是个人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由阿民个人承担,与阿香和小孩无关。

  阿民说,上述说明是阿香要求他写的。他从2002年开始炒地皮赚钱用于建房,房租由阿香收取,2013年他因资金周转问题被追债,就向阿强借款700万元用于还款。阿民刚开始说他不是典当公司的员工,后来承认他与典当公司的股东阿桂是朋友,他给典当公司提供客源收佣金。

  银行流水记录露馅

  根据阿香的申请,法院调取了阿民以及跟阿民账户有过来往的阿端、阿林的银行流水记录。结合阿强提交的银行流水记录,法官从中捕捉蛛丝马迹,发现了端倪。一条资金“圆运动”的轨迹,清晰地出现了。

  原来,2014年3月17日,阿民的朋友、典当公司股东阿桂向本案的“债主”阿强转账了700万元。当天,阿强就分两笔、每笔350万元向阿民共转账700万元。阿民收到该款后,在当天分别向阿端转账300万元、向阿林转账400万元。2014年3月18日,阿端、阿林分别将其收到的上述款项转账给阿桂。就这样,700万元从阿桂的账户出发,经过阿强、阿民、阿端、阿林的账户“周游”一圈后,两天内又回到阿桂的账户上。

  为查清事实,法院追加阿端、阿桂、阿林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进行调查。对于这些钱的往来,五人的说法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经查,有两家银行因阿民逾期偿还贷款,在2015年6月、7月向法院起诉,共四宗官司,涉案290万元。阿强是东莞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与阿桂均是典当公司的股东。

  法院认定

  借款未实际交付

  由于涉案金额巨大,案情复杂,各方争议太大,法院为此多次走访了解情况,先后作了10次调查,4次开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关键在于案涉借款有无实际交付及案涉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阿桂等五人对彼此之间的关系以及资金往来的陈述相互矛盾,不合常理,均未能提供实质证据证明700万元在五人之间流转的依据,而该700万元的流转实质上形成一个闭环,没有实际交付,法院对这五人的陈述均不予采信。

  阿民作为债务人,向阿强提供身份资料、亲笔署名的申请书,协助阿强到金融机构查询其本人的信用报告,协助阿强向自己及妻子阿香追讨债务,可见他和阿强的关系非常密切。阿民因逾期还贷被两家银行起诉,阿强、阿民说借款70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该说法不能成立。

  法院查明,虽然流通的货币不是特定物,但这700万元在五人之间,以阿桂为起点,经过阿民、阿林、阿端后在两天之后又转回给阿桂的账户,转账金额完全一致。阿民、阿端的银行账户在该款转入之前和转出之后,余额没有变化,该700万元及300万元对于阿民、阿端来说应为特定物。五人均未能合理解释及提供证据证明转款的依据,借款流向于理不符,故法院认定案涉借款没有实际交付。阿强要求阿民偿还本金700万元及利息,以及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阿香共同承担债务,均无事实依据。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阿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万多元,由阿强承担。判决书下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无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就在这起错综复杂的巨额外债官司期间,阿香向阿民提出了离婚诉讼。在第一次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阿香坚决再次起诉离婚。就在与本案判决的同一个月,阿香与阿民协议调解离婚。

  法官:

  无事实依据

  的借贷关系

  不受法律保护

  承办本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方法官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以及借款人的配偶提出异议等情形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如果该借贷关系并无事实依据,是不受法律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