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李直建)记者昨日从市安监局了解到,《东莞市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目前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东莞市不设剧毒化学品生产单位,严格控制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必须先向公安机关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剧毒化学品生产批准书的单位采购剧毒化学品,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剧毒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
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必须向公安机关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后,方可购买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必须交由具备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剧毒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值得一提的是,公众如有发现、捡拾无主剧毒化学品,应由公安机关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