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网讯 如果你结婚后发现自己的爱人曾经有过一段婚姻,你会怎么办?深圳的杨先生遇到这个情况后,一纸诉状把婚姻登记处告上了法庭。他认为婚姻登记处没有尽到审核的责任,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对他们作出的结婚登记行为。4月12日,记者从盐田法院获悉,该院审理该案后驳回诉讼请求,认为原告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2015年4月1日,杨先生与杨女士共同到被告某民政局下属的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流程包括两人均声明称婚姻状况为未婚,且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自愿结为夫妻等。然后婚姻登记处核对双方身份证及户口簿并收取了复印件,出具“符合结婚条件,准予登记”的审查意见,并对两人进行婚姻登记。

  然而,婚后两年,一件偶然的事情让杨先生发现妻子竟然有过婚史。杨先生没有去法院起诉离婚,而是将婚姻登记处告上了法庭。杨先生认为,杨女士在双方结婚登记过程中隐瞒了婚史,婚姻登记处未结合系统认真审核她提供的登记材料和声明,没有尽到对当事人的材料进行审核的责任,工作存在瑕疵。杨先生的诉求是请求法院判处撤销婚姻登记处对他们所作出的结婚登记行为。

  近日,这起案件在盐田法院审结。盐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两人是在未受胁迫的情况下向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登记的,他们的结婚属于自愿行为。婚姻登记处在审核所需材料后,在两人无不予登记结婚的情形下,为两人办理结婚登记并无不当。

  杨先生在诉状称杨女士当时户口簿所记载的内容和她自己声明的婚姻状况为未婚,均与其实际婚姻状况离异不一致,登记处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在婚姻信息系统核对当事人的婚姻状态声明与其电子档案的情况是否相符。法院认为,这个主张缺少法律依据,因此依法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广报全媒体记者王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