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揭府〔2017〕33号)精神,规范我市旅游业发展奖励资金的管理,根据市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揭阳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旅游品牌和引客入揭等奖励事项的资金。
第三条 旅游业发展奖励资金的绩效目标是:培育优质旅游项目,丰富旅游产品体系,实施旅游品牌战略,促进旅游品质提升,宣传营销引客入揭,拉动旅游投资消费,加快我市全域旅游发展。
第四条 旅游业发展奖励资金的使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及市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第五条 市、县两级的旅游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旅游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旅游品牌奖励。
(一)旅游目的地建设。
1。成功创建国家、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60万元。
2。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40万元。
3。成功创建省级旅游风情小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新认定为广东省5A、4A、3A级旅游特色村,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二)旅游品质提升。
1。新评定的国家5A、4A、3A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现有且未曾获得奖励的国家4A、3A旅游景区,通过五年评定性复核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同一等级不重复奖励。
2。新评定的五星、四星、三星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30万元、10万元。现有且未曾获得奖励的五星、四星、三星旅游饭店,通过三年评定性复核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同一等级不重复奖励。
3。新评定的金宿、银宿旅游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
(三)旅游产业融合品牌。
国家、省、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或参与评定的旅游产业融合示范品牌[包含文化旅游、乡村旅游、红色旅游、中医药健康旅游、工业旅游、森林旅游、体育旅游、游(研)学旅游、自驾车房车营地等],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旅游产业融合示范品牌,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4万元、1万元。
(四)旅游商品开发。
国家、省旅游主管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或旅游纪念品比赛,获得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获得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五)职业技能示范。
国家、省、市旅游主管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主办的旅游职业技能比赛,对获得国家级比赛前三名选手所在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对获得省级比赛前三名选手所在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获得市级比赛个人总分前三名选手所在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获奖单位须将50%以上奖金对相应的获奖选手进行奖励。
(六)旅游厕所品牌。新评定的3A、2A级旅游厕所,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
同一年度同一项目符合不同奖励标准的条件时,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已获得奖励的项目,若后续升级再符合奖励标准的,只奖励两个级别奖励标准的差额。
第七条 引客入揭奖励。
(一)旅游外地客源招徕奖励。
1。全年旅行社组织国内外地(不包括境外)到揭阳过夜游客年接待量进行分段奖励:1000人次以内,按每人次4元的标准进行奖励;超过1000人次(含1000人次)且不超过5000人次部分,按每人次6元的标准进行奖励;超过5000人次(含5000人次)以上部分,按每人次8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2。全年旅行社组织国(境)外到揭阳过夜游客年接待量,按每人次1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3。以上两项中过夜游客在揭阳住宿2晚以上的(含2晚),每名游客按2人次计算。
(二)旅游外地客源招徕年度绩效奖励。对旅行社组织外地到揭阳过夜游客年接待量达到2000人次以上(含2000人次)且排列前五名的旅行社予以奖励。第一名奖励10万元,第二名奖励8万元,第三名奖励6万元,第四名奖励4万元,第五名奖励2万元。
(三)本办法所称过夜游客人次,是指在揭阳市辖区内宾馆酒店(接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住宿1晚以上(含1晚),并且游览1个3A级以上(含3A级)景区的游客人次。
(四)地接社和组团社如招徕接待同一批游客,不得重复统计申报奖励。
第八条 以上各项奖励标准,市旅游主管部门可根据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布。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材料要求
第九条 申报奖励内容为上年度旅游发展业绩,当年组织完成申报审批,并在当年度揭阳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资金。若具体奖励金额超出年度预算金额,将结合申报情况按比例调整。
第十条 旅游品牌和引客入揭两种奖励申报单位的基本资质条件:
(一)旅游品牌奖励资金申报单位为在本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二)引客入揭奖励资金申报单位为本市辖区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或者组织游客到揭阳旅游的外地合法旅行社。
第十一条 申报旅游品牌奖励资金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揭阳市旅游业发展奖励资金审批表(见附件)。
(二)获得相应品牌、等级或名次的公文等证明材料。
(三)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引客入揭奖励资金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揭阳市旅游发展奖励扶持资金审批表(见附件)。
(二)旅行社引客入揭过夜游客人数年度统计表。
(三)旅行社团队档案。档案包括组团社和地接社委托接待确认函、团费结算单、游客团队行程单[需游览3A级以上(含3A级)景区]、订房票据、宾馆酒店住宿结算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宾馆酒店公章或业务章确认,同时提交原件查验)。
(四)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有作假舞弊行为、近三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的旅游投诉事件的,一律取消申报年度旅游奖励资格。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申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七条奖励范围内的项目,均可进行申报,每年由市级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申报指南组织申报,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提供书面申报材料,向所在地的县级旅游主管部门申报,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受理申报。
外地组团旅行社直接向市级旅游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五条 审核。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申报单位开展实地检查和材料审阅,审核同意后,提交市级旅游主管部门审查。
市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外地旅行社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审查。市级旅游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查申报材料,经审查无误后,提出拟奖励名单及相应金额,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公示。拟奖励名单及相应金额经市级旅游主管部门党组研究同意后,通过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7天。
第十八条 审批。拟奖励名单及相应金额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级旅游主管部门按有关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执行,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市级旅游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公布本办法及项目申报情况、资金分配结果等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收到旅游奖励资金后,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处理,建立完善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旅游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申报单位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资源品牌打造、旅游宣传营销、旅游人才建设等方面,不得随意挪作它用,并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旅游等主管部门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级旅游主管部门按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资金受领单位应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自觉接受市、县旅游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在旅游奖励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取消申报奖励扶持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6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