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停车纠纷致爱车多次受污损

  广州日报佛山讯(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刘宇靖)家住佛山禅城某社区的高先生,三年前买了自己的小汽车,平时就停放在楼下。三年来,因爱车被人用脏水、污泥等浇淋,高先生曾多次报警,但都没有解决问题。近日,他将邻居向女士起诉到禅城法院,请求向女士停止不法侵害及污损车辆,赔礼道歉,并赔偿人民币1元。近日,禅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停车引发邻里掐架升级

  高先生住在某社区已经20余年,2013年高先生买了小汽车,就停放在自家的楼下,但这引起了同一栋楼二楼的住户向女士极大的不满。

  据原告高先生称,因向女士想霸占两个车位并违建单车棚出租,长期以来对其小车采取淋污水、撒垃圾、污泥等手段进行污损,并数次用摆放杂物、建水泥墩等方式干扰其正常的停车和生活。而被告向女士则认为,高先生所说的停车位是消防通道,不应该停放车辆。

  双方因为停车引起问题纠纷不断升级,后来甚至从口角发展到动手。2015年9月,因为爱车被泼得满车花泥,高先生将向女士起诉到禅城法院,请求向女士停止不法侵害及污损车辆,不得用杂物堵塞车辆进出,同时要求向女士赔礼道歉,赔偿人民币1元。

  涉案“车位”能否停车?

  向女士承认,她在2015年9月因置换花泥不慎将停在楼下的车弄污,但高先生所称的多次弄脏并不是她所为。另外,她还称高先生所说的停车位 是疏散消防的位置,故不应在此停车,原告在此停车挡住了道路。

  而高先生则认为,其小车停放的地方并不是消防通道,而是公共区域,他的汽车距离向女士的车房约2米,没有影响到向女士单车房的正常使用。

  在庭审中向女士还表达了自己的另外一个担忧,因为一二楼距离很短,很容易被不法人员通过小车爬进二楼。但高先生认为这个担忧是多余的,在此前的调解中,居委会主任曾站在其小车上,但都够不着该楼二楼住房。

  法院:

  邻居赔1元但不需道歉

  禅城法院经审理在庭审中双方确认该停车位置属于公共区域。在本案中,虽然高先生并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数额,从其提交的照片来看其车辆确实被污损。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及日常生活经验,确认高先生请求赔偿损失为1元未超过合理范围。至于向女士主张高先生车辆停放位置不得当问题,高先生停放该车辆的区域属于公共区域,亦无证据证明该区域属于禁止车辆通行或临时性短暂停留的危险区域,故向女士以高先生车辆停放位置不当作为其免责事由,依据不足。另外,原告未有证据证明向女士的行为是有意而为之,因此并未支持其要求向女士道歉的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女士停止对原告高先生车辆污损的侵权行为,并向高先生支付人民币1元。双方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并未上诉,向女士也向高先生支付了1元的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