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一年半并被罚4000元

  广州日报讯 (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李世寅、李肖霞)为报销房租补贴,竟然购买伪造发票,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姜某犯持有伪造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5年4月,被告人姜某作为西班牙某公司上海代表处业务员派驻中山市南头镇工作期间,购买300张伪造的发票向公司报销以享受公司的房租补贴。同年7月24日,姜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破案后,公安人员在其租住的房间内查获标有“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的发票222张,发票存根联24张,票面金额共计11100元。经税务部门鉴定,上述缴获的发票、发票存根联均为假发票。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无视国家法律,持有数量较大的伪造发票,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发票罪,应依法惩处。姜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法院判被告人姜某犯持有伪造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