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两村民非法开采稀土矿 案值高达1362余万元

  分别获刑五年和四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十万元

  南方日报讯 (记者/毕式明 通讯员/汪次安)笔者24日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市翁源县周陂镇、龙仙镇村民许某明、陈某权非法开采稀土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1362.79万元,韶关中院日前终审裁定维持乳源县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和4年6个月,并处罚金各10万元的一审判决。

  乳源县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定,被告人许某明、陈某权自2014年10月开始至2015年4月9日,伙同谢某、周某、李某(均在逃)等人购买碳酸氢铵、柴油机、塑料管等材料,通过挖掘蓄水池、钻挖灌输道及铺设排水管,灌输碳酸氢铵液的方式,共同开采乳源县洛阳镇白竹村委会钟屋村放溪水山白竹坑地段的稀土矿。2015年4月9日,两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鉴定,许某明、陈某权等人非法开采稀土矿矿石量50.566927万吨,稀土氧化物量247.78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1362.79万元。

  乳源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许某明、陈某权无视国家法律,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稀土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1362.79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鉴于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许某明以量刑过重为由,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日前,韶关中院终审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许某明、原审被告人陈某权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5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