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焦莹 通讯员/包翠婷 周新宇 蓝伟明)英德市浛洸镇的三名男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为贪图私利,私设生猪屠宰点,近一年时间非法屠宰、销售的金额达62万余元。目前,英德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三人有期徒刑各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各10000元。

  据查,2014年11月至2015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及李某在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英德市浛洸镇某村合伙私设生猪屠宰点,多次向附近生猪养殖户购进生猪并屠宰后,将猪肉批发给该村委会周边肉贩子贩卖,或由其三人将屠宰后的猪肉运至浛洸镇某村委会附近乡村出售。至英德市生猪屠宰管理办于2015年8月7日到该屠宰点执法检查止,上述三名被告人共私宰生猪30360.9公斤,经英德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62068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处,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法院提醒,在农村,请屠夫屠宰自家养的猪是平常事,与犯法八竿子打不着。然而,在未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私设生猪屠宰经营活动,却是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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