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廖奕文 苏仕日 通讯员/林修佳)23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粤东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依法判处开展酸洗作业的郭某等4人连带赔偿环境损害损失532.9642万元,并付还公益诉讼人为提起公益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10万元。

  2014年9月17日,郭某、黄某、陈某在未配套环保设施及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城南街道凤北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合作开办酸洗工场,以酸洗、烧熔的方式拆解废旧集成电路板,排放未经环保处理的废水和非法处置废渣,严重污染环境。郑某受雇于郭某和黄某参与酸洗作业。而姚某明知黄某租用土地用于开设拆解工场,仍出租给黄某。2015年10月10日,郭某、黄某、郑某被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等罪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到九个月不等刑期;陈某在逃未获刑;姚某已向公安部门投案。被告郭某等人的共同侵权行为导致了该片区域环境污染,共造成环境损害损失532.9642万元。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公益诉讼人为调查核实本起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后果支付调查评估费用10万元。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集中管辖粤东(汕头、汕尾、揭阳、梅州、潮州)地区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属中级法院管辖的跨地级市区域环境民事私益诉讼一审案件和当事人上诉的跨地级市区域环境私益诉讼二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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