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全媒体记者/李文才 通讯员/茂法宣)3月21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化州市委原常委、纪委原书记陈重光受贿、行贿案,对被告人陈重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陈重光受贿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陈重光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陈重光在担任化州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个人在查办案件、人事调动、提拔的过程中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490万元;2009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陈重光为升任茂名市纪委副书记以及化州市委纪委书记,分别向时任茂名市委副书记廖锋、广东省纪委原副书记钟世坚、广东省纪委原书记朱明国等人行贿共计50万元港币和500万元人民币。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重光已构成受贿罪和行贿罪,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鉴于陈重光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坦白认罪,并且已退出大部分赃款,真诚悔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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