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珠海讯 (全媒体记者陈治家 通讯员毛宇宁、黄蕴磊)市民何某(化名)到珠海某银行吉大支行打印流水时,发现自己的借记卡在美国加州消费支出共12万余元,而在此期间何某一直没有出国。何某立即报警并向香洲法院起诉,要求该银行赔偿损失。香洲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银行向何某赔偿存款损失128693.74元。银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二审维持原判。

  在该案中,原告被告双方均认可涉案借记卡被盗刷当天何某在珠海,银行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交易的借记卡是真实银行卡,以及根据银行的借记卡章程约定认定何某所诉交易就是何某本人所为,法院对此不予采纳。香洲法院认为,“凡是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均视为本人所为”的前提是交易使用的是真实的银行卡。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定涉案交易发生时,作为储蓄合同凭证的借记卡真卡并没有用于交易,属于他人利用伪卡盗刷的行为。香洲法院认为,银行未能尽到保障何某存款安全的义务,理应对何某的存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令该银行赔偿何某被他人盗刷银行卡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