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单是香港律师,现在还是大陆律师,我为此感到自豪。”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港方派驻律师林新强高兴地说。

  “我十分激动,没想到能获得合伙联营所港澳律师工作证,希望此证对今后的律师业务的开展有帮助。”中银-力图-方氏(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澳方派驻律师林笑云说。

  2017年10月16日下午,来自粤港澳三地的律师精英及南沙自贸区企业代表100多人云集广州市南沙自贸区,参加首届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港澳方派驻律师颁证仪式暨座谈会。在热烈的掌声中,42名港澳律师接过广东省司法厅厅长曾祥陆颁发的“合伙联营所港澳律师工作证”,成为全国首批获得颁证的港澳律师。广东省司法厅副厅长梁震、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广州市司法局副局长谭祥平、南沙区人民政府区长曾进泽等参加颁证仪式。

图1:拿到合伙联营所港澳律师工作证的港澳律师喜上眉梢。 图1:拿到合伙联营所港澳律师工作证的港澳律师喜上眉梢。
图2:广东省司法厅厅长曾祥陆(左)为港澳律师颁发合伙联营所港澳律师工作证。 图2:广东省司法厅厅长曾祥陆(左)为港澳律师颁发合伙联营所港澳律师工作证。

  136名律师投身合伙联营律师所

  在颁证仪式现场,广东省司法厅厅长曾祥陆说,2014年以来,按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广东省司法厅根据司法部的授权,积极落实“CEPA”及其补充协议有关法律服务在广东的先行先试政策,开展港澳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试点工作。目前,已经在广州、深圳、珠海三地批准设立了11家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所,其中广州2家、深圳7家、珠海2家,共有136名律师派驻到联营律师所,其中香港律师33名、澳门律师9名。各联营律师所充分发挥“先行先试”的优势,积极服务于广东省实施的“一带一路”国家发展战略、粤港澳大湾区、广东自贸区建设,积极推动制度创新、金融创新和互联网创新,为广东省企业,特别是自贸区企业开展外经贸活动提供了高效便利的法律服务,有力推进了广东自贸试验区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一国两制”方针在律师行业的实施

  曾祥陆说,实践证明,开展港澳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试点工作是成功的,是落实CEPA补充协议八要求密切与香港(澳门)律师业的合作、进一步对港澳开放内地法律服务市场的有效举措,也有力整合了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资源,提升了内地特别是广东省律师法律服务业的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广东经济社会发展,体现了“一国两制”方针在律师行业的具体贯彻实施,意义重大而深远。广东不但迈开了步子,还闯出了路子。

  2016年8月,广东省政府将合伙联营试点工作列为广东自贸区第二批改革创新经验之一,在广州、深圳、珠海三市范围内复制推广,司法部将会在广东全省范围内复制推广。合伙联营试点工作得到了司法部领导和省领导的充分肯定。今年9月11日,张军部长到深圳视察时,专程去了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所视察了解。9月29日,马兴瑞省长也到中银-力图-方氏(横琴)联营律师所进行视察指导。

  “吃螃蟹”的合伙联营律师所要披荆斩棘

  曾祥陆说,敢在全国第一个“吃螃蟹”试点合伙联营律师所,同样也要有进一步披荆斩棘、攻坚克难的决定和信心。就当前而言,联营律师所试点工作是机遇难得、适逢其时。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高度重视,为合伙联营试点工作提供了坚强的后盾。今年9月26日,在胡春华书记主持召开的省委深改组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在该文件中明确提出要“复制推广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积极实施内地对香港、澳门各项开放措施在广东的先行先试,推动粤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和协议联营发展”,这将为今后合伙联营试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撑。可以说,随着“一带一路”、中国(广东)自贸试验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实施,联营律师所的发展前景一片光明。

  擦亮金字招牌实现优势互补团结协作

  曾祥陆说,根据合伙联营律师所制度设计的安排,联营律师所的定位是充分利用内地与港澳各自的律师人才优势,发展国际贸易、跨境金融、互联网金融等涉外高端法律服务。联营律师所是港澳与内地律师业合作的典范,是港澳与内地律师业合作发展的新品牌和金字招牌。因此,广东省司法厅一定努力打造好、树立好这个品牌,擦亮这块金字招牌,需要参与合伙联营的港澳与内地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共同开拓进取,创新实践。首先要秉持优势互补、团结协作的原则,大胆开拓法律服务新领域。要立足于打造高端法律服务团队的目标,为境内外客户提供跨区域跨法域“一站式”法律服务,为外商投资和高端人才引进提供法律服务,积极营造广东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联营律师所的制度优势和先发优势。其次要创新管理方式和模式,努力提升联营律师所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要把港澳律师所先进的管理理念、成熟的管理经验、国际化的管理手段引入到联营律师所和内地律师所中,带动广东省律师所的整体发展,推动广东律师服务业的转型升级。

  链接:合伙联营律师所的概念和业务范围

  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是由一家或多家香港或澳门律师事务所与一家内地律师事务所,按照规定和各方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广东省内组建的,以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外提供法律服务,承担法律责任。联营律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形式设立。联营律师事务所以本所名义统一受理业务。对属于内地法律事务的,由内地律师事务所派驻的律师办理;属于香港、澳门或者外国法律事务的,由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派驻的律师办理;对其中既有涉及内地法律适用、又有涉及香港、澳门或者外国法律适用的法律事务,由港澳与内地律师事务所派驻律师按各自执业范围分工协作办理;对于涉外法律事务,特别是涉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适用的法律事务,由港澳与内地律师事务所派驻律师合作办理。

  通讯员/刘洪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