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篇标题为“老师再虐童!台山某幼儿园:肥胖女幼师骑打幼童”的文章在网络上引起大量关注,不少幼儿家长配文表示愤怒纷纷转发。

  获悉情况后,台山市公安局立即联合教育部门展开核查,网警、治安大队和环南派出所等部门单位立即行动,介入调查,很快查实此消息为虚假信息。该假消息发布后,短时间内在台山本地网友微信朋友圈中被转发流传,引起较多网友关注,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1月3日下午,民警查明信息来源,成功锁定传播谣言的违法嫌疑人梅某,依法将其传呼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

  经查,梅某为台山本地某自营公众号编辑,在没有经过核实的情况下,擅自在公众号平台上发布虚假信息,散播谣言,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了法律。目前,发布虚假信息的梅某和该公众号的负责人马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分别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公安机关责令该公众号严肃整改,加强信息发布的管理。

  警方提醒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发表言论应当理性客观。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请不要以讹传讹,以免造成不良影响。如收到无法核实的信息,应通过相关部门求证或等待权威平台发布信息,不应盲目转发!请大家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当一个既文明又睿智的新时代网民。

  微信散布谣言 也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今,绝大多数人的生活都离不开网络,也许不经意之间,你也转发了不经核实的网络谣言。那么,自媒体经营、微信或微博传播谣言要负什么责任呢?

  如果当事人在主观意识上能判断该消息是谣言或者是虚假信息,不管是原创还是转发,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增加了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侨警之声

  责任编辑:徐蓓蓓

  (原标题《假的!“台山幼儿园老师骑打幼童”消息造谣者已被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