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木兴/制图廖木兴/制图

  ●养殖场老板怕吓着鹅,阻止时与舞狮队生冲突

  ●看到家人与队员互殴,老板儿子驾车撞死一人

  大年初二,原本是喜庆的日子,可因为一件事,村民之间发生争吵打斗,进而发生一人死亡的悲剧。

  在2018年2月17日(大年初二),惠州市惠东县某村的10余名村民组成舞狮队,敲锣打鼓要进入私人养殖场祭拜“山神土地”,养殖场老板担心锣鼓声会吓死自家鹅,劝阻对方说“这样会让我破产的”,可对方不同意坚持强行进入,继而发生冲突。

  看到自己家人被10多人殴打,养殖场老板的儿子李伟(化名)开车撞向对方人群,致一人死亡。对此,广东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前作出判决,李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缘起

  村民舞狮队要祭拜“伯公”

  养殖场主人担心锣鼓声吓死鹅

  据了解,2017年7月1日,被告人李伟的父亲李某承租了位于惠州市惠东县白花镇某村的小组土地作为养殖场,主要养鹅。同年10月,罗某等10多名当地村民组成舞狮队,由罗某日常负责管理。

  2018年2月17日11时许,10多名舞狮队队员敲锣打鼓前往村里各处祠堂进行祭拜,中途路过李某的养殖场时,有一名队员提到养殖场里有个“伯公”(山神土地)也要祭拜,于是3名队员进入养殖场,其余人在门口敲锣打鼓配合。

  听到声响,李伟一家人赶紧从房里出来劝阻,李伟父亲劝阻说“别敲锣打鼓,会吓死鹅的,这样搞会让我破产”。在双方交谈过程中有动手推搡拉扯。起初经协商,舞狮队同意锣鼓不进入养殖场。

  可舞狮队中的罗某等人不同意,坚持要将锣鼓带入养殖场敲锣打鼓,李伟等人不让,进而发生争吵,罗某等人便持旗杆、棍子等工具殴打李伟几人,父亲李某冲入人群殴打罗某,继而引发双方斗殴。

  在第一次打斗之后,提前进入的3名村民也祭拜完毕,走出鹅场准备离开。这时李某一家人拦住舞狮队,表示已经报警了,要等候警察来处理。这时罗某叫舞狮队走,罗某跟李某一家发生肢体冲突,再次互相打起来。

  据舞狮队一名队员陈述,当时罗某喊他们动手打,随后10余人加入,都动手殴打了对方,“我用手上盒子打了李伟妈妈的手臂,接着打了李伟哥哥脸部一拳。”

  罗某等人用旗杆、鼓槌打李伟母亲,其他几个人围着李伟打,并把他打到水沟里,甚至出现几名村民在鹅场追着李伟哥哥和父亲打。

  酿祸

  被告开车撞向人群

  导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

  据李伟供述,他和父亲、母亲、哥哥、妻子都被打了,他被对方打倒在水沟里,“当时我非常气愤,就驾驶车辆踩油门,也按喇叭直接撞向人群。”

  当场有几个人被他撞倒在路边,“接着我在现场徘徊,是为了不让他们再继续殴打我家人。”李伟如是说,直到当地村民被逼到对面的马路,他才驾驶车辆离开,来到路口一家小店借电话报警自首。

  据证人钟某证言,在打斗过程中,李伟一家人都是空手,舞狮村民大部分拿了木棍。当时李伟被打得满头是血,突然见到李伟驾驶一部私家车往人群里撞,导致两人躺在地上,私家车再次倒车开回来,这次没有撞到人。在人群散后,他开车将李伟父亲送去医院治疗。

  由于李伟的开车冲撞,导致罗成(化名)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外两人受伤。

  经鉴定,死者罗成是因生前枕部受巨大机械性外力(类车辆碰撞)致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并脑组织挫伤而死亡;罗某等两人的损伤程度分别属轻伤二级、轻伤一级。

  据警情信息表证实,李伟哥哥在10时59分打电话报案称其一家人被多人殴打;11时30分,李伟报案称其家人被对方殴打,其头部受伤,手机被对方拿走,其驾驶私家车撞向对方,不清楚受伤人数,现驾车到路口小店,借手机报警;12时47分,民警现场将撞人者李伟控制。

  此外,当时车辆的行车记录仪也记录了打斗以及撞人过程,李伟启动车辆加速撞向人群(当时车速30公里),期间没有鸣喇叭、刹车减速,撞倒三名舞狮队队员以及李伟家人,随后向前加速一段距离掉头加速,后又减速欲撞向舞狮队队员,队员避让,接着继续掉头加速又减速欲撞向队员,又掉头加速后停下又加速最后停下,期间有一名舞狮队员一直倒在路边。

  在事情发生之后,被害人罗成家属与李伟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李伟家属代被告人赔偿给被害人家属35万元,先赔付了6万元,其余赔偿款29万元分期付款给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向法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判决

  法院认定非防卫过当

  因获谅解等因素获轻判

  因本案,被告人李伟于2018年2月17日投案,同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3日被逮捕。随后,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伟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依法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对此,被告人李伟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伟在其家人受到被害一方不法侵害时才开车去撞向那些对其家人正在进行殴打的人,其行为应认定防卫过当。此外被害一方在本案起因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害一方在未征得被告人家人同意情况下强行进入被告人家人承包的养殖场祭拜,这是一种挑衅行为,是本案引发的导火索。

  经审理查明,惠州中院认为,关于被告人李伟行为性质认定,被害人一方组成舞狮队敲锣打鼓,增添节日喜庆欢乐的氛围,但是任何公民都应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行使权利,舞狮队却未征得对方同意强行进入合法承租的场所,舞狮队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实为不当。

  此外,舞狮队还持棍子等工具先行殴打对方,当对方报警要求被害人一方等候公安民警处理,又继续殴打对方,为此部分舞狮队队员亦触犯刑律被起诉追究责任,被害人一方对本案的引发存在较大的过错。

  李伟在被害人一方没有任何准备情况下,为了泄愤启动车辆加速直接撞向人群,行为实际是一种报复性的行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合法性、正当性,不能认定防卫过当。

  考虑到被告人李伟在实施犯罪后第一时间报警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表示认罪,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李伟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李伟的犯罪行为。

  综上,惠州中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于日前已作出判决:被告人李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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