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张利萍□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张利萍

  图片 通讯员 吴建军提供

  9月1日起,备受关注的《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下称“《规定》”)正式开始实施,据悉,《规定》经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近日,记者邀请广东杰海律师所律师甘静仪解读发现,《规定》中不乏亮点,比如,对于利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等违法行为,《规定》明确管理部门有权采集管理相关个人信息;禁止“五类车”、平衡车上道路行驶;《规定》明确生产、销售、拼装、改装属于违法行为等等。

  海珠区系列举措

  整治“五类车”

  据了解,“五类车”是指摩托车(含两轮、三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含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电动三轮车(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邮政、快递等行业专用电动三轮车除外)、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除外),自2010年9月起被禁止在广州市区道路通行。近年来,海珠区出台了一系列举措为市民安全出行保驾护航,重拳出击大力整治“五类车”。

  近日,记者梳理发现,《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通过立法规范了各部门主要职责和相关执法依据,进一步强化了“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生产、销售、道路通行、停车管理等各环节全方位的监管,加大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力度,为保障广州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其中,《规定》第九条明确了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上道路行驶的车辆、滑行工具,具体包括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未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但持有本市临时通行标识的除外;未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但特定时间在划定区域过境通行的除外;畜力车;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以及其它滑行工具等。

  此外,《规定》第16条还明确禁止利用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者货运活动,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解读:

  一、哪些属于违法行为?会有怎样的处罚?

  律师:驾驶、生产、销售、供油、拼装、改装“五类车”是违法行为。

  关于生产、销售“五类车”,根据《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本市禁止驾驶、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以及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摩托车,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违法生产、销售“五类车”,根据《规定》第四十四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可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向“五类车”供油,根据《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市摩托车禁止行驶区域内的加油站禁止向摩托车供油。如果违法向“五类车”供油,根据《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向供油单位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并处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拼装、改装“五类车”的,根据《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如违反,根据《规定》第四十五条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车辆,可以并处非法车辆每辆2000元的罚款;无法查清非法生产、销售车辆数量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使用电动三轮车、摩托车(含两轮、三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者货运活动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管理部门是否有权采集管理“五类车”驾驶者的个人信息?

  律师:根据《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以及第六条规定,对于从事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非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利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等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身份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该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个人或者企业信用档案。对于利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身份信息、车辆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将其纳入本市交通管理、人口管理等信息系统。

  三、“五类车”的驾驶人可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吗?

  律师: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如果存在上述行为,就会构成交通肇事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可以是驾驶机动车(如小轿车、大货车等)的驾驶人,也可以是非机动车的驾驶人。也就是说,如果“五类车”的驾驶人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就会触犯交通肇事罪。

  四、“五类车”与机动车相撞,如何赔偿?

  律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改装过的“五类车”与没改装过的“五类车”发生相撞的话,因为有“改装”这一错误行为,改装过的“五类车”承担的责任将会更重。

  五、违反《规定》会怎样?

  律师:《规定》对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生产、销售、供油、停放以及道路通行的管理进行了规定,违反上述规定,需承担罚款、扣留车辆、收缴并销毁车辆等处罚。譬如驾驶拼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五类车”上道路行驶的,根据《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该拼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予以收缴,并依法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