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通讯员江丽仪报道 在聚会上,张某喝了酒不开车,却把车交给了同样喝酒的朋友开,结果双双获刑。昨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件危险驾驶罪案件,两人均被判危险驾驶。

  4月28日19时许,张某和他的妻子在东莞市某饭馆与同事蒲某等6人一起吃饭。其间张某喝了三两白酒和一瓶啤酒,蒲某喝了三两白酒与两杯啤酒。

  吃完饭后,张某见平日酒量较好的蒲某没有喝太多酒,就将其名下的轿车交给蒲某驾驶,自己坐在副驾驶,另三名同事坐在车辆后排。

  29日零时22分许,该车辆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珠三角环线高速西侧下高速某收费站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蒲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9mg/100ml。

  此后,两人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犯危险驾驶罪。经增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明知他人饮酒而将其机动车交由他人驾驶,并且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蒲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且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综合被告人张某、蒲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增城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蒲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法院提醒广大车主,不仅自己不能酒驾,把车借给明知是喝酒的人开车,也可能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如果所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还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