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张钊 通讯员 黄思铭 男子杨某在天河租了一间出租屋容留卖淫,其将出租屋改装后加置“暗门”,然后与自己的姨父徐某祥一道利用暗门盗 窃嫖客的财物。令人咋舌的是,从事卖淫活动以“掩护”两人偷盗的,竟是他们的妻子。近日,天河法院对杨某及其姨父容留卖淫并盗窃一案进行宣判。
自称只是提供按摩服务
从2014年8月22日晚7时许,杨某的妻子和姨妈在天河一城中村的街边揽客,与一名男子谈好嫖资后,几人到了出租屋中。而此出租屋早已被杨某改装过,其用木板将出租屋隔成两间,并在木板墙上设置活动暗门。
当一间屋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杨某的姨父徐某祥望风,杨某则通过暗门,从另一间房内悄悄进入,用假钞换走被害人挎包内的现金12800元。随后,前来查处卖淫嫖娼的民警和治安员将一干人等抓获。
在 天河法院的庭审过程中,杨某承认其改动了房门,并且用假钞换真钞的办法盗窃,但他表示假币是市场捡到的,且自己的妻子和姨妈只是提供按摩服务,不是卖淫。 杨某的姨父徐某祥则否认全部指控,称自己第一次随杨某到出租屋,不知道杨某改装房间进行盗窃,也不知道自己的妻子在出租屋卖淫。
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多
法 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涉案房屋由被告人杨某租赁,案发当日,杨某将出租屋提供给妻子和姨妈提供卖淫服务,并与姨父实施盗窃,其行为 符合容留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容留卖淫罪定罪处罚。但现无证据证实被告人徐某祥参与租赁该房屋,因此徐某祥不构成容留卖淫罪。
另外,被告人杨某以假币换真钞的手段实施盗窃,实施了持有“数额较大”的假币行为和盗窃行为,符合持有假币罪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犯罪过程中,杨某持有假币的行为是为了实施盗窃犯罪,属于盗窃犯罪的手段,二行为成立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应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
现 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徐某祥对被告人杨某以假币换真钞的盗窃手段表示知情,被告人徐某祥的行为不构成持有假币罪。但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徐某祥伙同杨 某盗窃,故徐某祥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最终,天河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持有假币罪、容留卖淫罪,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一万二千元;被告人徐某祥犯盗 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