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子对患精神病的母亲不管不顾 被外婆告上法庭 法官判定其行为构成遗弃罪
广州一名独生子在老母身患重病治疗期间,不闻不问,不去探望照顾母亲,也从未支付过任何治疗费用,尽管居委会、民政局和派出所多次出面约谈,但他皆不理 会,避而不见。即便被外婆告上法院要求履行赡养义务,该男子还是熟视无睹,迟迟不肯履行。最终,该男子因犯遗弃罪被广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受访法官指出,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才构成犯罪,如果遗弃罪名成立,最高可判5年刑罚。
文/广州日报记者章程
案件还原
●母亲患精神分裂症 在异地患病治疗
●外婆控诉外孙对母亲不管不顾 未尽赡养义务
●儿子称因房产问题与外婆吵架后拒绝赡养母亲
李婆婆(化名)与丈夫育有一个独子张伟(化名),张伟在广州从事外贸工作,税后月收入超8000元。2008年年初,李婆婆被诊断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丈夫又不幸被确诊患有癌症。2009年8月,李婆婆丈夫去世后,独自一人留在丽江生活的李婆婆病情也出现恶化。
据派出所出具的说明显示,李婆婆有肇事肇祸倾向,多名小区业主报警向派出所反映情况,经民警实地走访调查,李婆婆已严重威胁到小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在联系其家人未果后,派出所协同民政局工作人员于2012年1月将李婆婆送至丽江市一家医院接受治疗。
在李婆婆入住医院期间,丽江当地民政局及派出所曾多次试图与张伟取得联系,但张伟一直不接电话。之后,丽江方面又委托广州当地民政局及派出所协助联系张伟,但张伟却表示“不管母亲”。
之后,丽江当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联系到李婆婆的母亲和弟弟,并将李婆婆交由他们照顾。
李婆婆的母亲在证言中说,李婆婆是其大女儿,从2012年1月李婆婆被送往医院治疗之后,她病情时好时坏,这期间转过多家医院进行治疗,而作为独子的张伟却没有为生母支付过任何治疗费用,也从未照管过母亲。
2012年年底,李婆婆的母亲作为其监护人将外孙张伟告上法院,要求张伟履行赡养义务。对此,张伟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判决张伟每月支付赡养费用2000元及探视李婆婆一次,并返还出售房产中应属于母亲的部分,但张伟没有履行该判决。
明知生母患有重病在异地治疗,身为独生子的张伟为何不肯尽孝?张伟辩解称,他在2009年至2012年上半年期间,仍然有探望母亲和为母亲居住在丽江的房屋支付按揭款,但张伟也承认在2012年以后拒绝赡养母亲的事实。
张伟称,2010年6月左右,母亲曾从云南丽江回到广州,商量要求将他名下位于恒福路的房产过户到母亲名下,张伟不同意。2012年11月左右,张伟将 位于恒福路的房产以人民币130万元出售。2012年11月左右,外婆通过律师找到他,提出要将卖出房屋的钱款大部分给外婆和母亲,双方没有谈成,外婆便 将他告上了法院,但由于他当时没在广州,所以没有到法院应诉。
张伟强调,位于恒福路的房产是他在2010年以人民币110万元购入,是他个人的房产,而购买该套房产的钱款来自于出售位于淘金路的房产,淘金路的房产原是父亲的单位宿舍,后来房改后父母出资购买,2007年左右,父母就将这套房产过户到他名下。
张伟承认,自己从2007年至今,除了2010年见过母亲,之后就没有见过她。2007年母亲退休之前,都没有患病,母亲退休之后有退休金、医保、社 保。2007年至今,他还帮母亲买养老保险,2009年10月至2012年3月左右,他还帮母亲在丽江购买的房子交房贷,后来因为与外婆吵架才停止。
法院判定
独子张伟构成遗弃罪判刑1年半
2014年1月,张伟在广州一家网吧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2014年9月,检方以张伟涉嫌遗弃罪为由对其提起公诉。检方认为,张伟作为李婆婆的独生 子,在李婆婆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期间拒绝抚养,致使李婆婆生活无着落流离失所。其间,法院曾判决张伟履行扶养义务,但张伟拒绝执行,情节恶劣,符合遗弃 罪构成要件。
面对控诉,张伟表示认罪,并愿意在其能力范围内承担对其母亲的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伟对其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母亲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但鉴于张伟在2009年至2012年仍 有履行赡养义务,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张伟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情节,判决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法官说法
遗弃行为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才构成犯罪
花都法院法官告诉记者,依据我国刑法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遗弃罪的,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遗弃行为的表现形式是不作为,被遗弃的必须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人。这些人的情况虽然各不相同,但共同的特点是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如果没有其他人的扶养,就无法生活下去。
需要注意的是,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所谓情节恶劣,根据司法实践经 验,一般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对被害 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遗弃的动机极其卑鄙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入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有打 骂、虐待行为的)等情形。
受访法官提醒,一般遗弃行为虽然没有构成犯罪,不用追究刑事责任,但也是违法的,不道德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以给予治安处罚,即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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