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记者 魏徽徽)广东航兴贸易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陈东被控与华南“钢贸大鳄”——广东金型重工有限公司董事长何健宏“强强联合”,假借贸易向银行套取巨额资金,大部分资金留给何健宏的公司使用,至今有1.6亿元无法追回,陈东还涉嫌受贿30余万元,日前被广州中院一审判刑8年。

  假借贸易贷款套取巨资损失1.6亿元

  广州中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8月间,陈东在担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下称广物集团)全资子公司广东航兴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航兴公司)总经理期间,滥用职权,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在未经广物集团审批的情况下,擅自以航兴公司的名义,通过虚构工矿产品贸易方式,先后6次从银行套取资金供何健宏控制的广东金型重工有限公司(下称金型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顺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顺路公司)等公司(下将何健宏控制下的公司统称为金型系公司)进行转贷、经营等营利活动,由于金型系公司资金链断裂,给航兴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6亿元。

  检方指控挪用公款不当

  陈东及其辩护人认为,本案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陈东通过虚构贸易的方式以航兴公司的名义从银行套取资金,并借予何健宏控制的金型系公司使用,出借人为航兴公司,借款人为金型系公司,借款发生于单位与单位之间,现有证据亦无法证实陈东从借款行为中获取了个人利益,因此本案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辩护意见合理,予以采纳。

  广州中院判决认为,陈东身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滥用职权,明知金型系公司经营不善、存在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在未经集团公司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以单位名义从银行套取资金并借予金型系公司使用,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而陈东在接受集团公司审计时,主动向组织交代了其套取银行资金供金型系公司使用以及收受其金型公司贿赂的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对其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从轻处罚。

  此外,陈东在案发前已主动退还部分赃款,并于案发后向办案机关退缴赃款12.5万港币,可酌情对其受贿罪从轻处罚。据此,一审认定陈东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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