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王其琪、龙成柳  通讯员钟紫薇)在现实生活中,父母离婚、父母一方拒付子女抚养费的案件频频发生,而婚内分居后主张抚养费的纠纷案则较为少见。去年,凤岗镇的一名未成年男孩因父母分居、父亲一年多未支付抚养费而将父亲告上法庭,其母亲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追讨。

  记者昨日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认为,这位父亲不担父责不仅严重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且对其妻子和未成年子女的心理亦已造成不可磨灭的影响,因此应承担较高数额的抚养费,以彰显公平正义。最终,法院判决父亲每月承担抚养费4000元。

  父亲不掏抚养费被儿起诉

  揭先生与邓女士结婚后,于2008年7月生下儿子小俊(化名)。两人总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架,2014年9月,两人分居,小俊一直跟着母亲生活。

  2016年3月,邓女士作为小俊的法定代理人,来到市第三人民法院,以小俊的名义将揭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其支付2014年9月至2016年3月的抚养费11.4万元,并从2016年4月起每月向小俊支付抚养费6000元,直至小俊年满18周岁。

  邓女士表示,小俊目前读小学,他们夫妻分居后,孩子的学费、生活费、医药费及平日开销都是由邓女士独自承担。身为小俊的生父,揭先生每月收入有2万元,却未对小俊尽过父责。

  对于邓女士的说法,揭先生一开始辩称,他与妻子因婚后双方不适合已分居一年多,其间小俊大部分时间跟母亲生活,但偶尔也跟他生活,他对孩子也有花费,所以不应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庭审时,揭先生最终承认,在与邓女士分居期间,他未分担过家里的支出与添置家庭共同财产,只是在小俊参加学校春游、兴趣班时支付了费用和偶尔为小俊买零食、球鞋等。

  法院认为父亲此举伤人心

  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而关于抚养费金额的确定,法院表示,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根据相关法规,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法院认为,揭先生自2014年9月起未负担抚养费,此举不仅严重损害了小俊的合法权益,对小俊和邓女士的心理亦已造成不可磨灭的影响,因此揭先生应承担按较高标准计算的抚养费数额,以彰显公平正义。

  同时,法院审理查明,揭先生年收入为18万元,平均月收入为1.5万元。最终,法院从双方经济能力和本地生活水平考虑,酌情认定揭先生每月承担4000元抚养费,该数额相当于揭先生月收入的27%,揭先生应支付2014年9月至2016年4月30日的抚养费共8万元。

  此外,承办法官表示,在抚养费纠纷案件中,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一般在每月1000~2000元之间,具体个案需考虑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小孩支出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在该案中,法院所判决的抚养费支付费用已远高于一般抚养费计算标准。

  鉴于揭先生与邓女士至今仍为合法夫妻,小俊未来的抚养情况未明,小俊现一并诉请计算至其年满18周岁止的抚养费,法院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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