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林旭群、付思达、席林林)两名被告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刷卡套取现金,用于偿还该持卡人拖欠信用卡发卡行的欠款等用途,并从持卡人处收取刷卡金额0.5%~1.5%的手续费。近一年的时间,通过16台POS机吸引顾客套现数额达9500多万元。

  2012年6月始,被告人冼某培租赁广州市越秀区某大厦两房间,并于2012年10月始雇用被告人冼某源,使用16台POS机,吸引客户到上述地点,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帮信用卡持卡人刷卡套现,并从中收取0.5%~1.5%的手续费, 套现数额达95922128.57元。

  2012年10月开始,被告人冼某源受冼某培雇用参与非法经营活动,负责上述办公场所的杂务并协助冼某培刷卡套现。2013年9月25日,冼某培、冼某源在上述某房间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安人员还在上述房间缴获作案工具POS机16台、POS机签购单一批、笔记本电脑1台。

  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决冼某培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八十五万元;冼某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POS机16台,予以没收。广州中院维持原判。

  问:使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刷卡消费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套取银行信贷资金,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答:该案主审法官越秀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林旭群表示,信用卡套现行为在实践中一般表现为POS机特约商户与信用卡持卡人通过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在未发生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变相将信用卡的授信额度转化为现金的行为。

  本案中,两被告人使用POS机,虚构交易,使用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随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从发卡银行处套取的资金转账到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冼某培等人此类转账行为,与持卡人从冼某培等人处提取纸币、硬币后,存入自己的信用卡账户的结果并无二致。且持卡人的信用卡如无欠款需归还,完全可从银行将转入信用卡账户内的款项以纸币等形式予以提取。

  因此,两被告人将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套取的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行为,实质上就是“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行为,依法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