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门的祝先生向新浪广东快投诉反映,他在两年前购买了一台飞利浦电视机,在今年3月份电视出现黑屏问题,被飞利浦官方认定为电视漏液,系用户责任不予保修,须支付逾2600元的维修费,为该电视市场售价的二分之一。

  对此,飞利浦回应称,涉事电视因外部进液造成屏幕机体故障,不排除人为损坏,公司向消费者提供最低价格,但未被采纳。律师认为,“漏液”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仍属于陌生的专业概念,商家有必要提前提供人为损坏及免除保修义务的声明,否则可能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飞利浦电视使用两年黑屏 保修期内维修费要花近2600元

  2018年3月17号,祝先生购买的飞利浦电视机出现黑屏的问题,立即向官方售后报修。据祝先生称,这部电视2016年6月份在京东购买时,价值5299元,产品保修期到2019年9月。3月22号,江门声艺服务站的维修员上门,把电视机运回服务站维修。4月,该服务站告知祝先生,该电视机只有1年保修期,不予保修。当祝先生出示享有39个月保修服务的官方证明后,该服务站表示,电视经检测后判定该电视漏液为人为损坏,不在保修范围,并要求祝先生支付近2600元的维修费用。

  对此,祝先生表示不认同:“他们除了‘人为损坏不保修’之外,并无其他解释。”双方僵持一段时间后,该服务站再次表态,称可把维修费用降低到800元,“他们说帮我打了折”,但祝先生再次拒绝接受。

涉事电视机的保修期,图由消费者提供涉事电视机的保修期,图由消费者提供

  “电视机不会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出现漏液”,祝先生认为飞利浦是推卸保修责任。据他回忆,今年“回南天”时,家里两部电视的屏幕上都结有水珠,但房间里的先锋牌液晶彩电一天后便恢复正常,反倒是厅里的飞利浦电视问题越来越严重。祝先生认为,电视机黑屏源自产品的质量问题,要求厂家履行免费保修电视机的义务。

  服务站称潮湿不致漏液 飞利浦:已提供最低价格

  7月11日,新浪广东快投诉致电江门声艺服务站即飞利浦指定维修站,维修技师雷师傅解释,电视漏液的现象是由于外部进入液体,进而腐蚀液晶面板引起的,“天气潮湿等外部原因不会造成电视漏液”。雷师傅强调,液晶面板本身不会导致漏液,不排除消费者使用不当,比如用湿抹布擦拭屏幕,或者不慎让果汁、汤水等液体流入屏幕。

  雷师傅补充道,根据正常的工作程序,服务站的维修师傅上门检测时都会当场拆机,以及向消费者解释维修的原因,而两千多的维修费用则是根据产品的型号与尺寸得出的正常报价,“大多数用户都会表示理解”。

  7月12日,飞利浦客户经理陈先生回应称,涉事电视因外部进液造成屏幕机体故障,不排除人为损坏,无法保修。他表示,原本祝先生需支付2629元的维修费用,但因考虑到消费者对自费维修的满意度,最后向其提供了最低优惠价格即800元,但消费者始终不接受。

涉事电视机的故障情况,由飞利浦提供涉事电视机的故障情况,由飞利浦提供

  律师:飞利浦应事前提供人为损坏及免责说明 否则可能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广东合高律师事务所刘颖星律师认为,“漏液”对于普通消费者属于陌生的专业概念,普通消费者对于什么是“漏液”、造成漏液的原因一般来说不知晓。因此,如果商家要将专业的“漏液”问题归为人为损坏,应该提前在产品说明书或者保修说明书中解释清楚“漏液”现象,说明哪些人为操作可能导致电视屏幕漏液,并提前声明漏液属于人为原因应免除商家的保修义务。

  刘律师认为,如果商家对“漏液”现象无任何提前的书面解释、说明,当电视机出现漏液,商家事后更有必要向消费者说明何为漏液、为何漏液属于人为损坏,否则,不但消费者难以接受“漏液”属于人为损坏,更可能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由于检测、认定“漏液”问题比较专业,刘律师建议消费者再向消协、工商等机构请求协助或者投诉,要求商家说明“漏液”原因,以及出具认定人为损坏结论的说明。如商家最终都不能解析清楚为何“漏液”属于人为所致,则商家不能免责,应承担保修义务。

  (新浪广东  GDTS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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