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中院开出首张执行“罚单”

  记者近日从湛江中院获悉,该院近日对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的被执行人广东某管桩有限公司、湛江市坡头区某石料有限公司开出了首张执行“罚单”,对上述两家公司各处以10万元罚款。

  据介绍,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广东某管桩有限公司、湛江市坡头区某石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湛江中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于2016年9月1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0万元及利息。该院立案后,于2016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其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七日内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依法报告财产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全媒体记者关家玉通讯员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