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因与女友感情不和,遂起意将二人共同生育的4个月大的男婴出卖牟利(齐鲁晚报2017年1月17日A06曾报道)并通过在网络发布信息的方式招揽买主。之后,张某通过手机聊天软件向买方提出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男婴,双方约定在某酒店门前见面交易。2017年1月12日,趁女友外出去银行办事之际,张某瞒着女友带男婴到达约定地点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近日,张某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临沂兰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予惩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被告人张某某系犯罪未遂,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本案是一起出卖亲生子女构成犯罪的典型案例。对于该案的典型意义,兰山法院少审庭主审法官王琴介绍,当前,在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下,采取绑架、抢夺、偷盗、拐骗等手段控制儿童后进行贩卖的案件仍有发生,但鲜见父母出卖亲生子女的情形。子女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孩子应该享有独立人格尊严,绝不允许买卖。

  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有关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同时,没有买就没有卖,收买与拐卖相伴而生,《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作了重大修改,删除了原规定具备特定情节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体现了对买方加大惩治力度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