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珠海讯 (全媒体记者陈治家 通讯员李春源、张梦颖、周余乐)珠海三岁小女孩在参加某教育咨询公司早教托管时被高空坠物意外砸伤致残,近日经珠海香洲法院审理,高空作业者莫某是直接侵权人,应承担近20万元的赔偿责任;教育咨询公司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则对事故承担15%的补充赔偿责任。

  事故:高空作业掉落拉钉钳 砸伤三岁女孩

  三岁的小涵(化名)是某教育咨询公司开设的全托班学员。2016年4月,托管老师带领托管班学员在住宅小区内进行户外活动,经过小区住户楼下的通道时,小涵被一把从高空突然落下的拉钉钳砸伤。原来,当时莫某正在给小区一住户安装铝合金窗户。

  事故发生后,小涵立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小涵因高空坠物砸伤颅骨造成左额异物穿通伤等多处骨折、挫伤,当日即进行开颅手术。小涵于2016年5月出院,医嘱注意休息,继续营养支持,10岁后如有颅骨缺损仍需做手术等。经专业机构鉴定,小涵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随后,小涵把莫某和教育咨询公司诉至香洲法院,要求二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作业者和托管机构均应担责

  近日,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涵在某教育咨询公司托管期间,被施工掉落的拉钉钳砸伤,莫某作为施工方,是导致其受伤的直接侵权人,应对小涵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某教育咨询公司对小涵在其早教中心托管期间的人身安全承担安保义务。该教育咨询公司的老师在带领小涵及托管班的其他幼儿外出活动时,需对活动场所及周围环境的安全尽更大的注意和防范义务。莫某的施工场所正处于托管班幼儿的活动区域内,且其在安装铝合金窗户时需要使用冲击钻打孔,会产生较大的噪音,教育咨询公司的老师对活动区域内的安全问题应该有所察觉并避免带领幼儿前往危险区域活动,但却抗辩其托管班的老师未注意到该区域内有人施工,间接导致了小涵被坠落的施工工具砸伤。教育咨询公司因其工作人员的疏忽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对小涵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合考虑事故发生于小区范围内,安全隐患较小,以及托管班老师的主观过错程度,酌定教育咨询公司对小涵的损失在15%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莫某向小涵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在内的损失近20万元;教育咨询公司对莫某的上述赔偿责任在15%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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