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000651 ,格力电器)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称,8月12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格力集团书面通知,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原则同意本次格力电器国有股权转让项目公开征集受让方方案。

  根据此前披露的公告,格力电器控股股东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格力集团)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其持有的格力电器 902,359,632 股股份,占格力电器总股本的15%,股份性质为非限售法人股,转让价格不低于45.67元/股。2019年8月6日,格力电器实施2018年度权益分派,即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15.00元,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依据上述除权除息事项相应调整为不低于44.17元/股。

  本次公开征集期为15 个交易日,意向受让方如符合相应条件,应于本公开征集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即 2019 年 8 月 13 日至 2019 年 9 月 2 日),向格力集团提交全套受让申请材料。

  格力电器称,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前,需向格力集团缴纳人民币 63 亿元(或等值美元,汇率以支付保证金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中间价折算)作为

  本次交易的缔约保证金至项目专用账户。在确定最终受让方后,缔约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付的缔约保证金将在评审结果通知并公告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额退还(不计利息)。

  最终确定的受让方与格力集团签署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后,格力集团将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上报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权政府部门审批,但若因本次转让未获得上述主管部门批准导致双方终止交易的,格力集团将向该受让方退还其已缴纳的全部款项(不计利息)。

  本次股份转让公开征集期届满后,格力集团将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本次公开征集基本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综合评审,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择优选择受让方,并与最终确定的受让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

  格力电器的公告称,在本次公开征集所规定的期限内,格力集团是否能够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尚存在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