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市斗门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损毁共享单车的案件,涉案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该案也成为当地第一起破坏共享单车的刑事案件。

  2020年9月28日,珠海某共享单车运营后台发出异常提示警报,系统显示数十辆单车同时出现在了本不属于运营区的一处沟渠内,为排查隐患,公司立即安排工作人员根据定位信息到场核实情况,到场后发现数十原本只在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内运营的共享单车出现在了距离校园10公里外的河沟内,事发蹊跷工作人员当场报警。

  接警后,警方立即开展立案调查工作,并很快锁定了嫌疑人,经审讯后嫌疑人交代了犯罪事实,警方将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陈某、吴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27日22时许,负责青桔共享单车搬运工作的被告人林某接到公司领导指示,要求其将珠海市金湾区珠海大道西省科干学院公交站及附近路段停放的共享单车统一收集,存放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城管仓库内。 随后,林某叫上一起吃宵夜的被告人吴某和陈某,驾驶公司租用的小货车,到珠海市金湾区省科干学院公交站附近后,将停放在该处的32辆某共享单车装进小货车离开。

  因红旗镇城管仓库没有开门,林某一时无法找到其他可以存放某共享单车的地点,便驾驶车辆将上述共享单车运至珠海市斗门区洪鹤大桥绿美小镇农庄堤坝,并在吴某、陈某的协助下将上述32辆单车全部从堤坝上扔进河里,随后离开现场。经价格认定,涉案32辆某共享单车被损坏部件价值人民币共计8047元。

  2021年4月6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陈某、吴某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实施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吴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被告人吴艺中有犯罪前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6月7日被判处拘役,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最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 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林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吴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