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过户是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的必要程序,购买二手房产若不重视产权过户登记,就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陈先生(化名)花费13万余元,购买了一套二手房,虽然住了进去,但房子的户名却不是自己的。一晃20年过去了,如今想办理过户手续时,却发现原房主不是权利人,作为权利人的房地产公司老板已经“跑路”。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买房只有收据没过户
原告陈先生称,1996年,被告阿明(化名)以13万余元的价格将其所有的中山市东凤镇某花园002房房产转让给自己。当时自己已付11.7万元房款,被告阿明也将房产交给自己使用,并约定,被告阿明代为办好房产证后,自己再支付余下房款1.5万元。陈先生多次找被告阿明办证,但阿明始终拖延。陈先生便将原房主阿明及中山市东凤镇某花园工程队负责人阿添(化名)告至法院,要求被告阿明、阿添协助自己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
被告阿明辩称:原告陈先生于1996年向自己购买了中山市东凤镇某花园的002房产,当天,陈先生支付了11.7万元,尚欠1.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过户费用由陈先生支付,自己仅协助过户。之后,自己多次催促陈先生提供资料过户,但陈先生却回避。现在中山市东凤镇某花园房地产公司(化名)老板“跑路”了,而原告陈先生已超过诉讼时效,因而引起讼争。
三张收据载明原被告交易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的房产为中山市东凤镇某花园002房,权利人为中山市东凤镇某花园房地产公司。
原告陈先生提交了三张收款收据,其中落款时间为1994年2月,收款收据上有中山市东凤镇某花园房地产公司的盖章,上述收据反映:中山市东凤镇某花园房地产公司于1994年2月收到被告阿明购中山市东凤镇某花园002房等; 1995年1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约定:“被告阿明向原告陈先生转手中山市东凤镇某花园002房产,转让费共13.2万元。”1996年1月,被告阿明出具收据,收据载明:“被告阿明现将其购入中山市东凤镇某花园002房产转让给原告陈先生,转让款共13.2万元,当时已付11.7万元,尚欠1.5万元。余款在被告阿明代办好房产证再付完。”
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涉案房产的权利人为中山市东凤镇某花园房地产公司。而原告陈先生与被告阿明达成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为由主张被告阿明、阿添协助其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但两被告均不是产权人,其没有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的权利,原告主张两被告协助其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手续,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驳回原告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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