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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情节严重将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12月27日 11:11 南方日报  评论(人参与

  日前,《清远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下简称《标准》)公布,按照《标准》,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管理混乱等,可能面临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幼儿园园舍、设施不达标,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逾期整顿不到位的,将予以“停止招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未造成严重后果,直接责任人也将被警告并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或幅度的权利。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通过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标准,控制和减少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空间,防止执法不公和权力滥用。据悉,《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经2011年8月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关注1 向学生推销商品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标准》指出,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撤销;有违法行为,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撤销,没收违法所得。

  学校和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违法颁发证书3人或3证书以内的,情节较轻,无违法所得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没收;违法颁发证书,3-10人以下、证书3-10本以下,有违法所得1000元以内,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收回,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颁发证书在10人或10本以上,或者有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没收,并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有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有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关注2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构成犯罪将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准》指出,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幼儿园,造成较大影响,由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停止办园的处罚;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或者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的幼儿园,有不良效果,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逾期整顿不到位的,予以停止招生;环境恶劣、园舍残旧、设备差、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幼儿园,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予以停止招生或予以停止办园。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幼儿园直接责任人;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单位和个人,未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处罚,并处100元至300元罚款。

  对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单位和个人,造成一定的影响及后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并处300元至600元的罚款。

  对连续两年具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行为;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纠正的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并处6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关注3 发布虚假招生广告

  造成较大影响

  可吊销办学许可证

  《标准》指出,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能及时改正,无违法所得,未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在规定期限内(15日)不改正,或者有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造成较大影响,尚未构成犯罪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或吊销办学许可证

  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有违法所得。混乱较重情形包括:校园残旧、教师无心教学,学生无心上学,社会闲杂人员随便进出校园,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民办学校违法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违法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经教育能及时改正,无违法所得,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违法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在规定期限内(15日)不改正,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造成一定的影响,有较大不良后果,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关注4 擅自举办学校或教育机构

  责令限期改正

  并停止招生

  针对社会组织与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标准》指出,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要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15日)改正并停止招生,责成举办者提出办学许可申请。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仍达不到基本办学条件,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办学校未依照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民办学校没有向审批机关备案或备案材料不真实,无不良效果或影响,无违法所得,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民办学校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出资人取得回报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15日)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民办学校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虚假,造成较大影响,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民办学校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蓄意造假,有重大不良效果,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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