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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拒绝调岗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驳回诉求

2018年07月19日 10:59 大洋网-广州日报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陈昕宇 通讯员宋晓贲

  一般的员工遇到“升职”,会欣然服从公司安排到新岗位上任。而顺德一家公司的员工,却认为公司对他的调任存在猫腻,因此以“能力不足”为由一直拒绝到任。他还将公司诉至法庭,要求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昨日,顺德区法院对外通报了该起案件的审判结果,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该员工完全能胜任新岗位,员工因自身原因解除和公司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因此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员工:自认能力不足拒绝公司调岗

  事情还要从员工王某的“职业生涯”说起。2001年,王某入职广东某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料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自2010年起,王某担任该公司的保安队长。2016年7月1日,塑料公司任命王某为生产安全管理主办专员。

  普通员工遇到“升职”,可能会觉得开心。不过,王某却认为“新岗位责任重大,自身能力不足,不同意调整岗位”,进而坚持一直没有到新岗位上任。

  2016年11月2日,塑料公司向王某发出通知,要求王某尽快到岗。公司当场宣读给王某《关于催促尽快到新岗位上班的通知》,但王某依然拒绝到新岗位报到。塑料公司随后又发出通知催促其到新岗位上班。

  2016年11月22日,王某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1月份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于28日向公司递交了离职申请。劳动仲裁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后,王某不服仲裁裁决,将自己之前就职的公司起诉至顺德法院。

 焦点:调岗后是否能胜任新岗位?

  员工:调岗是因为公司安排“猫腻” 自称不能胜任新岗位

  “当时要我3天内到新岗位,我叫他给旷工单,但是他不给我,我坚持要回到原岗位。”王某事后透露为什么自己不愿意到新岗位上任的原因。“公司调岗是为了安排自己的亲信,我完全胜任原工作岗位,所以不同意调岗。”王某称,自己一直从事的是消防安全安保的工作,生产方面的东西并不懂。“新的安全生产主办专员的工作实在做不来。”

  王某表示,在未协商的情况下,公司调整其工作岗位,并且强行将其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在2016年11月调岗期间,虽没有到新岗位报道,但坚持每天打卡到原岗位上班,一直坚守在原来的保安岗位,公司应支付其当月工资。

  公司:员工完全能胜任 拒绝是因为“有情绪”

  但对于王某的理由,塑料公司给出了另一个版本的说法。“当时是王某情绪上不想到新岗位,并不是认为能力不胜任,而是认为新保安队长能力不如自己。”塑料公司辩称,调整王某的工作岗位系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和国家对生产安全管控的要求,王某一直从事生产安全等工作,能胜任新岗位的要求。

  对此,塑料公司提供了王某的相关工作经历:2013年王某曾是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项目小组成员的副组长。庭审中,王某亦自述协助总监通过了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核评级三级达标项目。

  公司认为,王某在事件中属于自动离职,并非公司辞退王某。对于调岗期间的工资问题,王某在原岗位并没有任何劳动,所以公司不应支付其工资。

  判决:调岗行为合法合理 王某诉求被驳回

  顺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塑料公司任命王某为生产安全管理主办专员的事实清楚,王某原工作岗位职责主要为保护厂区人员安全、防盗,配合厂区的5S检查等。而新岗位职责也包含了上述内容。王某的工作经历、工作职责均表明其足以胜任新岗位。

  塑料公司将王某调整工作岗位,并未降低王某的级别,且新岗位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差别不大,因此塑料公司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调整王某的工作岗位属于企业合法地行使自主经营管理权,其调岗行为合法。

  顺德法院称,王某在岗位调整后拒绝到新岗位报到,在塑料公司发出通知催促其到新岗位上班后,在2016年11月22日提出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又在2016年11月28日申请离职,属于王某因自身原因解除与塑料公司的劳动关系,因此王某要求塑料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据此,顺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佛山中院。2017年10月10日,佛山中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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