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购物使用纪念币付款遭拒,李先生认为超市侵犯了公民使用货币的权利,故将家乐福北京天通苑店诉至法院要求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庭审中,原告放弃了第二项诉讼请求。作为被告的家乐福超市则称,原告的购物行为已经完成,超市不存在侵权行为,且超市不具有识别纪念币的能力,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