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除两区域外所有区域 禁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机动车尾气对空气造成污染众所周知,而地面上还有一些机械的单一机排放污染更甚于机动车,如打桩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挖掘机、叉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8月15日,记者从珠海市环保局获悉,《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日前出台,按照规定,珠海市辖区范围内除高栏港经济区、富山工业园区以外所有区域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由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类型多、应用范围广、保有量大、污染排放无控制,其所排放的污染物权重日益加大,是氮氧化物(NOX)、细颗粒物(PM2.5)排放的重要来源之一,可造成大气区域灰霾污染。根据市环保部门前期开展的调查研究表明,2016年珠海建筑、市政道路、高速路桥设施过程工程机械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为PM1077吨、PM2.574吨、NOX1329吨、SO215吨。珠海市环保局表示,开展非道路移动污染防治工作,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减排,对促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通告,在用国Ⅲ标准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加强设备维护,确保其尾气排放稳定达到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在用国Ⅱ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达到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的Ⅲ类限值要求的可延长使用至2020年12月31日,截止日期后禁止在禁用区域使用。以及在珠海市全市辖区范围内不得使用排放不合格或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机械设备。通告还规定,禁止销售达不到本地区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
通告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实施后实行半年时间的宣传教育期,对违反规定在禁用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劝阻。自2019年1月1日起,对违反规定在禁用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依据相关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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