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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首次开庭审查 为全省首例审查红头文件

2016年01月08日 08:02 南方都市报  评论(人参与

  不服政府或单位依据“红头文件”做出的决定,是否可以起诉要求法院审查文件合法性?答案是可以的。附带红头文件审查,是去年5月1日实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新制度。日前,刘某诉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珠海社保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此标志着全省首例三个省部级“红头文件”同时被诉的行政案件成功审结。

 男子状告“红头文件”

  刘某1971年9月在内地参加工作,1992年10月跳槽到珠海一家企业任工程师,并于同年7月在珠海参加养老保险;同年11月,被原工作单位认定旷工而除名。2014年10月,刘某向珠海社保中心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提交了本人的人事档案材料。珠海社保中心于2014年12月就刘某的申请作出了《珠海市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单》,该核定未将刘某被除名前的工龄视同养老缴费年限。

  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珠海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了珠海社保中心作出的核定。

  刘某诉至法院,提出了两项请求:其一、撤销珠海社保中心作出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并判令珠海社保中心重新作出核定;其二、附带依法审查珠海社保中心就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所依据的三个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涉案三个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即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和《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劳办发[1994]376号和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问题的复函》。香洲区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上诉于珠海中院。

全省首例审查“红头文件”

  珠海中院介绍,附带红头文件审查,是去年5月1日实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新制度。就红头文件审查而言,本案具有三个特点:一是红头文件级别高。案涉原劳动部和广东省劳动厅以复函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文件,通过了一审和二审的司法审查。此标志着我市两级法院审查省部级红头文件今后将习以为常。二是红头文件数量多。新《行政诉讼法》自去年5月1日施行后法院同时审查了三个红头文件,这是珠海市第一次,在全省也是首例。三是涉及问题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本案争点是除名职工的工龄计算问题,亦即对于除名职工是否适用粤劳社函[2003]1019号复函之规定,即:“除名时当地尚未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就业时起计算;除名时当地已经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连续工龄从当地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时起计算。”

  该案一审和二审主审法官均由行政庭庭长担任,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据该案二审审判长唐文介绍,二审审理中,首先审查了三个红头文件与上位法是否冲突。作为上位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条例,都没有涉及除名职工的工龄计算问题,故被诉的三份复函并不与处于上位的法律、法规、条例相抵触,进而法院认定被诉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其次审查了三个文件之间是否冲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采写:南都记者朱鹏景 通讯员 黄莎莎 谢文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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