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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例三部省部级红头文件 同时被诉案审结

2016年01月10日 08:18 金羊网-新快报  评论(人参与

  全省首例三部“红头文件”同时被诉案审结

  新快报讯 记者陈婕 实习生郭斯烁 通讯员黄莎莎 谢文思报道 因不满被除名前工龄未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刘某将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告上法院,并质疑三部省部级“红头文件”的合法性。新快报记者昨日从珠海中院获悉,该案是全省首例三部省部级“红头文件”同时被诉的行政案件。

  原审法院查明,刘某1971年9月在内地参加工作,其间工作单位所在当地未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刘某也未在当地参加养老保险。1992年10月其跳槽到珠海一家企业任工程师,并于同年7月在珠海参加养老保险;同年11月,被原工作单位认定旷工而除名。

  2014年10月,刘某向珠海社保中心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提交了本人的人事档案材料。珠海社保中心于2014年12月就刘某的申请作出了核定单,该核定未将刘某被除名前的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珠海市政府经复议维持了珠海社保中心作出的核定。

  之后刘某向法院提起上诉,附带依法审查珠海社保中心就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所依据的三个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据介绍,附带红头文件审查,是去年5月1日实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新制度。涉案三个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即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和《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原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劳办发[1994]376号和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问题的复函》。

  经审判,香洲区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上诉于珠海中院,认为被上诉人没有证明除名的通知书已经依法送达自己,违法处理职工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珠海中院认为,刘某被除名是客观事实,除名决定来自刘某本人档案,当时他以请事假为名在外打工,被原厂发现并认定超假未归、旷工49天。

  对于审查珠海社保中心就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所依据的三个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经审查,被诉的三份复函都不与处于上位的法律、法规、条例相抵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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