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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房产权写家公姓名 媳妇状告婆家返还建造费

2016年07月04日 07:34 南方都市报  评论(人参与

  家住珠海斗门的张老太和王女士婆媳关系原本十分融洽,近几年却因一栋房屋反目成仇,王女士一纸诉状将其家婆告上法庭,要求家婆返还其在该房屋建造厨房、猪舍和烧鹅炉的建造材料款项。今年年初,斗门法院对该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依法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王女士不服判决,向珠海中院提起上诉。记者昨日从斗门法院获悉,日前珠海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屋问题闹上法庭

  斗门的张老太与其丈夫何老伯共生育七名子女,二人早年在斗门莲溪镇某村建起一间厨房和一栋一层半高的房屋,共占地面积约为69㎡。1980年,王女士与张老太的三儿子小何结婚,张老太与丈夫便将上述一层半房屋给其三儿子小何及其儿媳王女士作为两人的婚房居住。1981年,因做烧鹅生意需要,王女士及其丈夫小何在该房屋前面加盖了一个猪舍、两间厨房和一个烧鹅炉,烧鹅生意所得的收益为夫妻两人所有。1986年,王女士及其丈夫搬至斗门区井岸镇居住,原先的一层半房屋一直空置无人居住。

  1990年11月2日,何老伯响应国家政策办理了该房屋土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斗府斗集建字[1990]第1043号),权属人登记为何老伯。王女士得知此事后相当不满,“该房屋是我与丈夫婚后居住及生儿育女的地方,后来加盖的厨房、猪舍和烧鹅炉也是我们自己花钱建造的,该房屋及土地应归我们夫妻所有,我家公不应该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该房屋土地证办理在他的名下。”事后,王女士多次去该房屋所在的村委会提出更改土地使用证权属人的申请,村委会告知其无法更改。2005年,何老伯因病去世,王女士及其丈夫随后又多次去村委会要求对该土地使用证权属人进行更改,但都被村委会拒绝。由于年久无人使用,原先加盖的厨房、猪舍和烧鹅炉已被拆除。婆媳双方原本融洽的关系也因此事陷入僵局,“我三儿子及其媳妇搬至井岸后对我们两个老人不管不问,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谈及此纠纷张老太也有满肚委屈。双方协商无果,王女士一气之下起诉至斗门法院,要求张老太返还自己当初建造厨房、猪舍和烧鹅炉的建造材料款项。

法官说法

诉讼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均确认该涉案土地为张老太的丈夫何老伯所有,王女士及其丈夫当初在涉案土地上加盖猪舍、厨房、烧鹅炉均是因为夫妻两人做烧鹅生意的需要。王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加建行为是由张老太授意或者曾经得到张老太的同意,亦未能举证证明张老太从该加盖的建筑物中获得过收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王女士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因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斗门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王女士不服判决,向珠海中院提起上诉,近日,珠海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采写:南都记者朱鹏景通讯员 刘学敏 周莉 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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