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发帖称老师对孩子粗暴 幼儿园起诉要求道歉
曹先生认为5岁的儿子在朝阳某幼儿园就读时,教师对孩子不良行为处理不当,在向园方投诉并索赔被拒后,曹先生通过在网上发帖、幼儿园门口举牌“声讨”等方式对幼儿园进行指责。幼儿园认为曹先生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幼儿园的形象和声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曹先生停止侵权。昨天,本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
幼儿园状告发帖家长要求删帖道歉
曹先生的儿子在朝阳某幼儿园就读,今年7月22日,孩子由于淘气并有影响其他幼儿作息的行为,当班老师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曹先生认为当班教师处理不当,向幼儿园投诉。经园方调查,当班老师对曹先生之子的教育方式不够和缓,但并没有对其采取违法违规的行为。
幼儿园方面在起诉书中表示,基于严格治园、关爱幼儿的理念,园方对当班老师进行了严肃处理并向曹先生道歉。但曹先生对其处理要求不断升级,并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幼儿园拒绝后,曹先生虚构事实诋毁原告,并通过向教委反映、在网络媒体上散播、在幼儿园门口宣扬园方暴力对待幼儿等损害原告声誉,试图以此向幼儿园施压,以达到其不当目的。
幼儿园认为,曹先生的行为已经致使公众对原告产生误解,严重影响了园方的形象和声誉,故起诉曹先生,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删除相关微博及各论坛上发的帖子;并通过报纸、网媒刊登致歉公告,为幼儿园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家长称孩子对幼儿园产生畏惧
昨天,此案在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涉案幼儿园工作人员及曹先生到庭应诉。
曹先生称,他5岁的儿子去年9月起入托原告幼儿园,自2015年6月起,他发现原来打针都不会哭的孩子明显情绪低落、自卑、脆弱,时常做噩梦和哭泣,而且对于幼儿园和老师有明显畏惧和抗拒情绪。经耐心沟通了解,发现老师存在诸多恶劣、粗暴,有悖职业道德和规范的言行。
曹先生说,因为最初并不了解具体的情况和细节,刚开始其妻子还曾善意地认为,老师也是为了孩子好,只是教育方式值得商榷,并就此专门和老师沟通,希望相互配合、理性教育孩子,但并没有取得效果。
今年7月28日,曹先生妻子找到园长,园长承认老师的错误行为并承诺处理,并表示两位老师已经写了检讨,承诺涉事老师和幼儿园均会做出道歉,要对其中一名不配合的老师做出处罚,曹先生说,8月他向朝阳区教委投诉,教委对幼儿园进行批评并出面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
8月26日,他到幼儿园门口举牌半小时,但幼儿园仍没有人出面解决这件事。此后他请了律师给幼儿园发了律师函,但却收到了幼儿园起诉他的法院传票。
■庭审焦点
幼儿园老师是否处理不当?
家长指孩子遭老师“点头”,园方称被“要挟”
“老师给孩子贴上了标签”,庭审中曹先生指出,在儿子做出不良行为后,老师进行了嘲笑或者用手点额头,其行为不符合教育规范。
幼儿园方面承认,曹先生的孩子比较调皮,如将洗手液打到了其他孩子身上、经常不睡觉、往其他小朋友身上抹口水等,所以当班老师才用手指点了孩子几下额头。
就此情况幼儿园表示,家长向幼儿园投诉,幼儿园已经道歉也同意给孩子进行赔偿5800元,并且开除涉事老师,“但后来家长还继续提高索赔金额,并以各种形式要挟幼儿园。”
“被告作为孩子的父亲,在幼儿园受到了侵害,洽谈提出道歉和赔偿要求,都是正当的要求”,对于幼儿园的说法,曹先生并不认可,他称至今没有收到过园方正式的处理决定和通知,自己提出赔偿6个月托儿费1.4万元是合理的。
曹先生称,幼儿园老师只是私下道歉,但在家长微信群中发消息称,他在多家网络论坛中所写事情不是真实的,对此园方将采取法律的手段维权,并把他踢出了微信群。
关于曹先生所发网帖中提到的“让孩子喝洗手液事件”幼儿园称完全子虚乌有,属于虚构事实。对此曹先生解释说,他只是引用网友所发该幼儿老师让孩子喝洗手液的帖子,系转述,并没有做出确定性的评价。
记者检索发现,该事件系网名为“娇娇妈”的网友所发,讲述2013年自己孩子在该幼儿园因为不洗手被老师惩罚喝洗手液的经过。
在最后的法院调解阶段,幼儿园坚持赔偿5800元,但要求原告删除发帖。曹先生则表示赔偿可以接受,但前提是对方必须道歉,但如果不道歉一切免谈。
■律师说法
孩子如受伤害首先考虑报警
通过拍照或检查取证,处理时防“二次伤害”
家长遇到类似情况,应该如何维权?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表示,孩子如果在学校或幼儿园受到伤害,对象、手段、方式、程度,都是要考虑的因素。
“遇到这种情况,报警处理是最好的方式”,易胜华指出,学校或幼儿园的不当行为对幼儿所造成的伤害,如果达到虐待罪规定的标准,可以通过法律进行处罚。一些家长采用网络公开方式能够理解,但要注意保护所涉儿童以当事人的隐私信息。
对于多大程度算是虐待或者能够提起公诉,易胜华认为,虐待不是指造成多少伤,而是有时间上的持续性、长期性,有些行为可能不会造成伤,但是也会带来痛苦,如饿、冻等都会构成虐待罪的,如果伤势严重还很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
易胜华提醒,发生在学校或幼儿园里的伤害,一般解决途径是首先制止行为,家属先取证,固定证据,比如拍照或者去医院检查,再向学校和幼儿园管理方反映情况,此类事件刑事责任外还涉及民事赔偿,学校要为老师职务行为需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特别要注意的是,处理的时候要考虑不要让小孩受到二次伤害,必要的时候还需要一些心理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