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重特大疾病患者一季度获220万元救助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潘斌、通讯员程倩敏)昨日,记者从中山市民政局获悉,今年第一季度,全市按照《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简称《办法》)共救助困难群众2640人次,发出医疗救助金约220万元。其中,经审批符合“支出型贫困患者医疗救助”的申请共9宗,发出医疗救助金共29万元,人均救助达3.2万元。
先天性心脏病患者获救助
石岐区康华社区今年26岁的患先天性心脏病的李小姐就是其中一名受惠群众。过去一年,李小姐医疗总费用17万多元,社保报销后个人仍需负担9万多元。经调查核实,李小姐家庭虽然不属中山市低保、低收入家庭,但由于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已大大超过其家庭过去一年的可支配收入,其家庭资产情况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有关规定。经核算审批,给予李小姐医疗救助金约3.8万元。
按照新的《办法》,救助对象范围由原来的本市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扩大至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四类。其中,低保、低收入、特困供养人员为经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相对固定人群,定义为“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为非固定人群,全市户籍居民均为潜在被救助对象,只要满足“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自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资产总值符合规定上限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均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特困供养人员无需自付费用
根据《办法》,“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部分,由市财政按比例给予救助(2万元以下救助70%,2万元以上部分救助80%),年救助限额20万元;“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低保、低收入对象,自费费用部分由镇区财政按不低于50%给予救助。
而“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供养人员,除市级医疗救助外,剩余所需负担费用100%由镇区财政解决,无需自付费用。特困供养人员按现有生活保障政策,须由镇区解决其衣食住行各方面生活所需费用,现按省文件要求,将其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由市财政分担部分医疗费用,有利于减轻镇区财政压力。
“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所有费用(自付+自费),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自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可支配总收入60%以上部分,由市财政按70%给予救助,年救助限额20万元。
以康华社区的李小姐为例,李小姐医疗总费用171886.18元,家庭成员个人缴费总费用(自付+自费)是91943.12元,家庭过去一年可支配总收入为62845.44元,按60%计算是37707.26元,因此,符合救助部分金额为91943.12-37707.26=54235.86元,市财政按这个金额的70%给予救助:54235.86元×70%=37965.10元。李小姐最终得到救助的金额是37965.1元。
中山市民政部门介绍,对于人员相对固定的“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市级财政医疗救助部分实施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服务。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卫计局、人社局配合共同筹建的“民政对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系统”已于2015年3月起上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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