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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将共享 污点或将披露5年

2016年01月19日 11:49 羊城晚报  评论(人参与

  深圳拟建立全市统一公共信用管理系统,正在征求意见

  (羊城晚报记者 林园)近日,《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在深圳市法制办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办法》中透露,深圳拟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全市的商事主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目录编制和统一向社会披露。其中,个人的不良信息披露时限为5年。

开通“信用深圳网站”

  据介绍,深圳将开通“信用深圳网站”,向社会披露公共信用记录。

  所谓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公用企事业单位(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可用于识别商事主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信息主体)基本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办法》确立了公共信用信息披露的三种方式:一是对可以公开的信息,面向社会采取信息公示方式披露;二是对授权查询信息,面向社会采取单个信息查询方式披露;三是对职能部门,采取信息共享方式披露,包括可公开的信息和授权查询的信息。

  《办法》介绍,将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开放共享制度。信用中心依法向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商业征信机构等专业机构开放查询共享公共信用记录,鼓励以上机构在业务管理活动中积极使用公共信用记录。同时,鼓励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主动查询公共信用记录,了解交易对象的信用情况,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个人公共信用将共享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拟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也纳入共享。

  《办法》规定,基本信息、荣誉信息、财务信息和涉诉信息在信息有效期内披露;商事主体、社会组织和事业单位监管信息披露期限为五年,从信息生成或生效之日起计算;个人不良信息披露期限为五年。

  此外,《办法》还拟建立“守信激励”和“联动惩戒”机制。具体操作来说,就是本市各行政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对有良好荣誉记录、且在信息披露有效期内的信息主体,可以在实施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列入优先考虑对象。对有严重违法和重大失信行为记录、且在信息披露有效期内的信息主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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