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宁宇)一个由10人组成的传销团伙,为了发展下线,以介绍工作为名,诱骗他人加入,非法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并采用引诱、欺骗、胁迫的方式要求被害人缴纳2800元获得加入资格,从事传销活动。昨日下午,涉案10人因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花都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1年2个月不等。据悉,该案系由花都法院借助远程庭审系统进行宣判,嫌疑人在看守所接受了宣判。

  传销分子骗人到花都“卖服装”

  据被害人林某回忆,2016年3月,他通过微信认识了一名女子,该女子自称在花都区卖服装,问林某有没有兴趣来广州和她一起做,说工作是坐在办公室卖衣服,月薪4500元。林某当时急着找工作,于2016年7月22日坐火车来到广州市花都区,被骗至某出租屋内,被告人罗某春、成某文、李某华、朱某强等人使用言语威胁控制林某,将其随身物品搜走,罗某春负责贴身看管林某,其余被告人则协助看管并对林某授课、谈话,威胁其交钱加入传销活动。

  2016年7月24日上午,林某伺机向屋外群众招手求救。警方接报后,在该出租屋抓获涉案10名被告人,并解救出三名被害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某等10人均系某传销组织成员,传销窝点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某村出租屋。其中,彭某是该窝点“家长”,负责管理并安排看管、授课、谈话人员;其余9名被告人都是“业务员”,为发展下线,他们以介绍工作为由将被害人骗至传销窝点,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采用引诱、欺骗、胁迫的方式要求被害人缴纳2800元获得加入资格,从事传销活动。

  一名被告人曾是受害人

  据记者梳理,10名被告人中有4名女性,最大的38岁,最小的19岁。据被告人李某华辩护人辩称。32岁的李某华也是传销活动的被害人,他主动认罪,又是从犯,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10名被告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华是从犯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最终,根据10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分别对该10人判处刑期2年至1年2个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