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鄢敏
连日来,广州发生多起疑似狗被投毒事件在社交平台持续发酵,受到广泛关注。11月19日,一条来自中国蓝新闻的“网友疑似抓到投毒女子”视频,再度将舆论推向高潮。截至发稿前,广州是否出现公共区域投毒行为暂未得到公安机关证实。但由此引发的讨论,再次将“对宠物投毒”的话题拉回公众视野,频频冲上热搜。
根据公开信息,毒杀宠物在多地时有发生:2024年5月,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李女士反映,小区共有20多只宠物狗相继被毒死;2023年,牡丹江市某小区居民陈某购买老鼠药并混合到火腿肠中投放至小区内广场上,造成4名住户家中的4只宠物狗中毒死亡;2020年4月,成都市高新区一小区出现多条宠物狗死亡,经调查系小区住户徐某投毒,等等。
围绕此类事件,网友议论最多的是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疑似投毒女子声称,自己没有犯法。事实真是这样吗?法院判例中,投毒致宠物死亡者受到了何种处罚?宠物所有者维权有哪些“痛点”?怎样应对?对此,记者梳理了相关案例,并采访了养宠人士、律师。
典型案例
有投毒者被判3年有期徒刑 有事主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就在广州发生疑似狗被投毒事件前几天,湖北公安机关处罚了两名在小区草坪投放药物的商户。据《经视直播》报道,2024年10月,在武汉市江汉区一小区,有人在公共草坪投放藏有药片的火腿肠,致使6只宠物狗食用后中招,其中4只被毒杀。11月1日,公安机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两名违法行为人是小区周边的商户,他们觉得宠物狗在其店门口大小便影响生意,于是购买药物在小区草坪里投放。该商户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今年8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宠物狗被投毒致死案的审判结果。判决书显示,被告彭某在居住小区内投放含有剧毒物质的食物,致使原告李某饲养的狗食用后死亡,彭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某认为,被告彭某的违法行为致使自己遭受到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及巨大的精神损失,故提起诉讼。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彭某赔偿原告李某各项费用1.1万余元,包括涉案狗的购买价款、医疗费、解剖、火化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值得一提的是,判决书指出,目前饲养狗作为宠物是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李某饲养的狗被彭某投放的食物毒死,李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尚属合理,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元。
投毒致宠物死亡严重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此前,黑龙江广播电视台报道了一起保安伙同业主毒死小区11只宠物犬的案件。2021年11月,牡丹江市一小区保安王某不满小区业主所养的宠物犬在小区草坪上肆意大小便。王某就和小区一名业主沙某协商,沙某托朋友购买鼠药以后交给王某,王某购买了鸡肝并用鼠药浸泡,投放在小区草坪上,导致11条宠物犬中毒死亡,价值人民币5万多元。不久,沙某、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人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最终,法院以沙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以王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律师释疑
焦点1 同为投毒者,所受处罚为何不同?
同样是在小区内投放含有毒物质的食物,为何处罚结果相差如此之大?对比上述3个案例及裁判文书,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表示,虽然投放的都是有毒物质,但是物质的毒害性以及最后造成的危害结果是不一样的,因此出现了不一样的处罚结果。
朱永平分析称,发生在武汉的案例,商户投放的是藏有药片的火腿,相对于剧毒物质来说,情节较轻,虽然最终也造成了多只宠物狗被毒害,但是尚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因此,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寻衅滋事规定,给予投毒者行政拘留处罚。
发生在上海的案例,虽然投放了剧毒物质,但只造成一只宠物狗死亡,危害结果较小。因此,法院适用的是《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投毒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发生在牡丹江的案例,投毒人投放了剧毒物质,同时造成多只宠物狗死亡的严重后果,已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因此法院适用的是《刑法》第114条规定,投毒人承担刑事责任。
朱永平指出,有毒物质的毒害性、投毒范围、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被害宠物的价值、投毒人的年龄等因素,都会影响判罚的结果。其中,危害公共安全无疑是波及范围最大的,不少人担心小孩子可能误食或吸入。
何种行为会被判危害公共安全?按照朱永平的解释,首先需要有明知的主观故意,就是明知其投放有毒物质不仅会影响到宠物,还有可能会造成多数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使没有造成实际伤害,只要具有主观恶意,就视为危害公共安全。”
朱永平进一步解释,危害公共安全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安全,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或事物,如果投毒者只针对某一只或特定的宠物进行投毒,则一般不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比如,在保安伙同业主投毒致宠物犬死亡一案中,法官审理认为,被告人投放鼠药想要危害的不是特定的某只犬或其他财物、动物,只要从小区的草坪经过的儿童或动物,都有可能误食并可能造成死亡的后果,还有可能在人或动物身上沾有鼠药,传播到他人的身上并造成伤害,客观上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所以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量刑应该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焦点2 如何给受害宠物“定价”?
被害宠物价值几何也是维权争议中经常出现的。据报道,今年5月,北京市平谷区范女士和邻居饲养的狗被投毒害死,鉴定书显示,两只犬价值1740元。范女士直言,宠物在自己心中的价值远超金钱可以衡量的范围,很难接受以肉狗价格定义宠物狗价值。
“很多人会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养育宠物,投入了感情,宠物对他们来说非常重要甚至是无价的,仅单纯鉴定宠物的价值,容易忽略宠物主人付出的时间、金钱成本。”尽管朱永平个人对此表示理解,但也明确指出,目前法律上对于宠物视为一种物品,因此它的价值往往是市场的价值,如宠物的品种、年龄、身体状况等都会影响价值的鉴定。
纵观过往案例,不乏事主认为自家宠物鉴定价值偏低,其背后是情感在作祟还是另有原因?朱永平表示,要一分为二看待:宠物主人要考虑购买时价格是否符合市场价值,还是出于喜爱愿意高价购买,这将影响宠物在主人心目中价值的判断;宠物主人也要全面了解宠物品种、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等,宠物价值鉴定一般仅针对宠物本身,主人花费高昂价格购买的装扮和物品,一般不会纳入鉴定范围。
焦点3 怎样为逝去的爱宠打官司?
当日夜陪伴的爱宠遇害,不少事主会诉诸法律。然而,正如前文所述,看起来相似的行为,最终处罚结果截然不同。那么,宠物所有者应如何选择维权方式?
朱永平强调,毒害宠物本质上是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侵犯,不管是购买的宠物,还是收养的宠物,只要能证明被毒宠物是有主人饲养,即有权追究法律责任。“一旦宠物被毒杀,造成的损失数额过大或者死亡的数量较大,可能会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将会追究投毒者的刑事责任。”但是,朱永平指出,构成刑法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需要有一定的立案追诉标准,如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投毒者造成的后果不符合上述情形,朱永平建议,事主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其民事责任,“事主起诉时可根据实际遭受的损失选择维权方式。”
事主发现宠物被毒害时应该做什么?朱永平建议,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协助警方开展调查工作,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事主有证据证明投毒者侵犯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事主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朱永平提醒,如果现有证据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但宠物主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仍应收集并保存所有相关证据,以备后续可能的调查或诉讼。
维权建议
养宠人士应更主动捍卫自身权益
据悉,广州警方已介入调查多起疑似狗被投毒事件。尽管调查结果尚未公布,但养宠人士的焦虑情绪已经从线上蔓延至线下。家住广州天河的刘女士告诉记者,看到网络上流传的各种信息,害怕自家狗狗受伤,暂时不敢外出遛狗。担心之余,她不得不开始思考随之而来的另一个问题:假如宠物不幸遭遇毒手,作为主人如何为其讨回公道?
对此,北京德和衡(佛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姜皓之建议,首先,要收集疑似中毒物品,比如骨头、肉干,尽快拍照留证并联系警方送检;其次,如果宠物遇害后送医急救,要保留病历、毒物检测报告等材料;再次,跟公安机关沟通时,讲述尽可能多的细节,包括怀疑投毒的时间、地点、方式;如果有街边监控能拍到疑似投毒者,保存好相关视频。不过,姜皓之也表示,如果投毒行为未确定,就难以实施下一步主张。
11月15日,姜皓之在社交平台看到周边区域疑似出现犬只被毒害的帖子,便主动评论留言,希望提供帮助。“我自己养狗,又是法律从业者,这次事件刚好发生在身边,想尝试出点力。”姜皓之透露,截至11月18日,收到数十位疑似宠物被毒害的网友发来的私信,集中在广州、佛山两地。
在姜皓之看来,大多数人不了解法律规定,对相关程序也有盲点。他可以发挥职业优势,做一些基础的解释性工作,“其实主要是普法。”姜皓之举了一个简单的例子:在法律层面宠物的定位是个人财产,但有人认为,没有办犬证会影响认定为个人财产。他就会及时说明:无犬证不妨碍财产属性的认定,消除疑虑。
姜皓之认为,部分养宠人士存在不想报警或者怕麻烦的心理,“依赖别人帮你,始终不太现实。”正如古希腊谚语所说,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他鼓励大家,自己的权益必须靠自己去争取,拿起法律武器捍卫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