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民政局
负责上级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有关政策的监督实施;负责全市镇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
主要职责
东莞市民政局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拟有关地方性规章草案,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民政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烈士申报、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
(三)负责组织、协调城乡救灾救济工作;负责救灾救济扶贫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和监督使用;负责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负责全市防灾减灾工作。
(四)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五)负责市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镇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批报批,地名标志的规范设置和维护管理,以及标准地名使用的检查监督等工作。
(六)负责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七)负责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协调实施城乡社区建设工作,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八)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九)负责老年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障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负责社会福利工作;负责各类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福利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一)负责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和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管理监督。
(十二)负责民政事业费年度计划预算、决算和发放管理、检查监督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负责社会福利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和有奖募捐工作;负责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和监督。
(十五)负责全市学生接送站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事指南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核准
一、业务类型
非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核准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无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各镇街村(居)委会
注:民政部门是组织实施市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的主管部门,由各镇街村(居)委会负责受理申请、初审;镇街社会事务办负责审核、发放保障金(通过银行划拨);市民政局负责审批、监督及指导全市的低保工作。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市政府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东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一、(一)我市市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是: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统一提高到400/人月。
(二)城乡低保家庭在读子女助学金:小学生800元/学年,初中生900元/学年,高中生(含中专)3000元/学年,大学生7000元/学年。
二、 凡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村)民,并且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分别低于我市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三)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四)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有病的提交医院诊断证明、病历,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九、申请表格(另附)
十、经费负担和办理的程序 一、 低保金由市、镇(街)共同承担,适当照顾经济欠发达镇。具体低保金分担比例,按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市属单位职工困难户所需保障金和医疗救助金全部由市财政负担。
二、 (一)申请时间。全市下一年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工作原则上统一在每年9月至10月进行,为期二个月,临时出现生活困难需申请低保的也可以随时申请。
(二)申请程序。居(村)民委员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人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0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市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对申请人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以下简称《低保证》)。决定不予批准的,由所在镇(街)的村(居)民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低保金、医疗救助金通过农信社发放到低保对象帐户。
(四)保障对象的收入发生变化,及时调整其保障金额或取消其生活保障。户月人均收入高于市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保障对象要主动提出取消生活保障。
十一、事项有效期 期限为一年,期满后,保障对象全体家庭成员年、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市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必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十二、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三、投诉电话
凡对审核低保对象有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可向市民政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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